1.客戶繳納省公積金。如果客戶的公積金是省公積金,適用範圍是全省。只要不超出省範圍,異地無差異,客戶申請公積金貸款不受影響;
2.兩市簽署公積金互認互貸協議。如果繳存公積金的城市和買房的城市簽訂了這個協議,那麽異地繳存的公積金自然可以在本地買房,客戶可以咨詢當地公積金中心了解具體政策;
3.認公積金在買房的城市之間異地。比如有的城市規定只要客戶戶籍在本市,異地繳存的公積金也可以在本地申請公積金貸款,這也需要以公積金中心公告為準;
4.辦理公積金異地轉移。客戶將異地繳納的公積金轉入本地公積金賬戶。當然,這需要客戶的本地新雇主已經開戶繳納公積金,這樣異地繳納的公積金也可以用於貸款。
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辦理流程如下:
1,商務咨詢
因為不同城市的貸款業務不壹樣,職工辦理異地貸款業務要咨詢所在城市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壹次性告知貸款審核所需材料;
2.提交申請
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提出申請,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根據其申請對職工繳存貸款情況進行核實,並為從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或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結清的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證明》;
3.核實信息
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應當對異地貸款職工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使用證明》中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實。經核實無誤的,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貸款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給繳存地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到市公積金中心識別職工異地貸款情況,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賬;
4.識別並記錄貸款情況。
異地繳存職工貸款還款期間,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發生轉移的,原繳存地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及時告知貸款地市公積金中心,並轉入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進行重新認定和記錄。
綜上所述,想借異地繳納的公積金不是壹件簡單的事情,不同地區的公積金貸款政策會有壹些差異。所以,如果打算使用這項業務,需要提前了解清楚,按照買房所在城市公積金中心的要求做好準備。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由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