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
1.屬於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的,按照《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蔡健[2012]95號)辦理。
第十八條項目單位收到貼息資金後,在建項目減少項目成本,竣工項目減少財務成本。
2。至於是否涉稅,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438號+051)。
(壹)企業取得的各種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且資金使用後需要歸還本金的以外,應計入企業當年總收入。
(二)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並經國務院批準用於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準予作為非應稅所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三)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者上級單位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資金報告關系撥付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但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所稱財政資金,是指企業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取得的財政補貼、補助、貸款貼息等各類專項財政資金,包括直接減征或免征的增值稅和可即征即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作為投資者對企業進行投資,並根據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二、如果不屬於中央財政基本建設貼息,則應按政府補貼標準辦理。
1.有貸款利息的資本化。
首先:如果建設期貸款利息已經資本化,計入在建工程,收到的財務折扣應為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遞延收入
項目資本化後,按照與折舊相同的進度進行分配。
借:遞延收入。
貸款: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
其次,項目完成後,如果仍發生利息支出,並獲得財務貼現。然後: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
2.未資本化的貸款利息。
沒有資本化利息的,收到的財務折扣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3.文件沒有特別規定的,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