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政撥款改貸款項目的國撥三材指標,建設單位要交給建築安裝企業使用,由建築安裝企業負責采購。
二、自籌和其它項目的國撥三材等物資,除按本條第壹款規定辦理外,還可委托建築安裝企業采購議價材料。
三、建設單位同建築安裝企業協商壹致並征得建設銀行同意,也可向建築安裝企業供應材料實物。由建築安裝企業交款提貨,建設單位供應實物。在工程結算時,應扣回建築安裝企業實行全額信貸而增收的貸款利息。第五條 由建設單位供應的材料所發生的價差,不論采用哪種供應方式,都由建築安裝企業提出明細表,經建設銀行審定後,由建設單位負擔。第六條 凡工程合同中訂明提供材料指標的,如材料托收憑證發至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及時出具證明,將憑證轉至建築安裝企業付款。
建設單位供應實物的工程,建築安裝企業必須交款提貨。如有誤期,建設單位可采取托收無承付方式向建築安裝企業結算,並按材料價款和規定,向建築安裝企業收取資金占用費。第七條 建築安裝工程價款實行竣工壹次結算。凡在我市區內施工並由建設銀行辦理結算的承包工程,實行竣工壹次結算;在其它銀行辦理結算的工程,建設單位按合同造價將款存入建設銀行或由開戶行出具信用證明,也可實行竣工壹次結算。第八條 實行竣工壹次結算的建築安裝企業,不再按進度向建設單位預支工程款。在建工程占用的資金,由建築安裝企業根據其承包工程預算和工程進度,向建設銀行申請周轉貸款,工程竣工後壹次結算;分期竣工的工程,可分期結算;建設周期長的工程,也可分段結算。第九條 對竣工壹次結算工程支付的周轉貸款利息,按承包項目的定額工期(換算成日歷天數)加七天結算期進行計算,列入預算(合同)價值,由建築安裝企業包幹使用。工期提前而少付的利息,應作為工程承包單位的收入;拖長工期多付的利息,由工程承包單位負擔。第十條 工程竣工後,建築安裝企業應及時通知建設單位辦理竣工驗收和財務結算。建設單位應在接到通知七日內驗收和結算完畢。由於拖延驗收和結算而使建築安裝企業多支付的利息,由建設單位負擔。如需延長結算期,可在合同條款中寫明。第十壹條 實行竣工壹次結算的自籌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向建設銀行提供足額的結算保證金。建設銀行要審查建設單位和建築安裝企業所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核定建設單位應存入建設銀行的壹次結算保證金數額,按核定數額進行控制,建設單位要保證竣工時按合同(或審定預算)所列價值支付工程款。因拖欠工程款給建築安裝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二條 建築安裝企業要按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單位的投資計劃安排施工,如果發生超計劃施工,應事先與建設單位協商,征得原批準部門同意。建設單位應提供資金保證,同時存入建設銀行,否則不得超計劃施工。擅自超計劃施工造成的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由建築安裝企業自有資金墊付,不得占用銀行貸款。第十三條 實行竣工壹次結算的工程,應在合同中寫明。建築安裝企業要依據定額工期、結算期和預算價值確定單項工程應占用的在建工程周轉金平均余額和工期,然後填制《在建工程周轉金核定表》(見附表)壹式兩份。交由建設單位開戶行審查簽註意見,做為核定在建工程周轉貸款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