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出長春公積金?
根據《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長春市公積金提取條件如下: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二)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3、任職期間被判處刑罰的。
4、戶口遷出長春轄區或戶口不在長春轄區。
5、屬於長春轄區內的戶籍勞動者,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壹年以上。
6.屬於長春市轄區內非農業戶籍,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或調入外省市,依據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度封存滿壹年及以上的職工。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6)出境定居者。
(七)家庭納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正在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公有住房月租金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的15%。
(九)遇到下列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市政府列出的城鄉醫療救助範圍內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的。
2.子女取得國家承認的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的國內普通高等學校,無法為其提供就學機會(普通高等學校名單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教育部網站公布的全國高等學校名單為準)。
3.如遇其他突發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4、長春市家庭購買政府經濟適用住房。
(十)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和租賃住房的。
符合提取條件的,由職工或代理人憑提取證明材料向單位提出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單位核實後出具加蓋公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然後,憑《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和證明材料原件,到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分支機構辦理提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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