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退休、退職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任職期間被判處刑罰的;
4、戶口遷出轄區或戶口不在轄區;
5、屬於本轄區內農業戶籍人口;
6、轄區內非農業戶籍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兩年以上未重新就業的;
7、轄區內非農業戶籍職工調入外省或在外省重新就業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家庭被納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正在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公共住房月租金超過家庭月收入的05%;
(九)遇到下列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市政府列明的城鄉醫療救助範圍內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的;
2.子女獲得國家承認的全日制大專學歷的國內普通高校無法為其提供就學機會;
3、遇到其他突發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的;
4、本市家庭購買政府保障性住房。
(十)非本市城鎮外來務工人員租住的住房;
(十壹)根據長春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授權,中心認為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壹)、(五)、(七)、(八)、(九)項規定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其配偶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法律或中心規定的期限內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凍結,在賬戶被依法解凍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二)未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並在中心限制提取期間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三)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壹經查實,在中心限制的提取期限內再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已以償還住房貸款名義提取,且在貸款尚未還清前,曾以購買其他住房或償還購買其他住房貸款名義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五)已簽訂委托中心提取其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協議,且在協議有效期內,本人及配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