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財產權相比,債權具有以下特點:
(1)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物或履行義務的某種行為;物權的客體只是物。
(2)債權的權利義務主體只能是特定的人;財產權只是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確定的。
(3)債權無追索權,物權有追索權。債權可分為合同產生的債權、侵權產生的債權、不當得利產生的債權和無因管理產生的債權。因債權人人數不同,可分為單壹債權和多數債權;因為債權人之間的債務關系可以分為連帶債權和連帶債權;債務履行的選擇性可以分為四種類型:簡單債權和選擇性債權。
擴展數據:
債務的原因可分為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務消滅的原因有清算、提存、抵銷和免除。
(1)合約。合同是債權產生的主要原因。基於合同的債務是合同之債。合同義務是當事人在平等的基礎上自願設定的,是民事主體積極參與民事活動、積極進行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同時,只有合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產生合同債務。
②侵權。侵權行為可分為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壹般侵權行為中,壹方當事人只有在因自己的過錯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時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給他人造成損失,即使妳沒有過錯,妳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
③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約定的事由,取得不當利益並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不當得利情形下,受到損失的壹方有權要求獲得利益的壹方返還不當利益。
④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如果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以避免他人利益的損失,提供管理和服務的壹方有權要求另壹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參考資料:
債權-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