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合同壹般有如下重要條款:
1. 貸款的用途
借款人應該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能用於非法目的。貸款合同載明的借款用途不得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經營的規定。
明確此項條款,對借款人而言,可以維護自己使用資金的權利;對貸款人而言,可以監督資金的流向,確保資金回籠,控制風險。
對貸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首先,如果借款人將貸款用於非法用途,如果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範,將導致貸款合同無效。即使貸款人在貸款的使用時對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壹旦貸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後,必須阻止借款人繼續提款。其次,限制貸款用途是為了保證還款資金的來源。如果貸款不按協議的用途加以運用,借款人可能因經營不當導致喪失還款能力。再者,貸款行內部經營方針可能對發放貸款的行業或部門有限制, *** 規則、法令有時也有類似規定。最後,限制貸款的用途還可能因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在出口信貸項目中,貸款用途就僅限於特定的支付對象。
《貸款通則》還規定了以下對貸款用途的限制:
(1) 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3) 除依法取得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4) 借款人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2. 貸款幣種、金額
貸款幣種、金額,是貸款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體貨幣及其數量。這是計算貸款利息的主要依據。
外幣的貸款在貸款價格構成等方面存在更為復雜的法律問題,律師應當熟悉,但不屬於本指引的討論範圍。
3. 貸款的種類
按貸款人的不同可以分為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
(1) 自營貸款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 委托貸款指貸款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3) 特定貸款指經國務院批準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國有獨資銀行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按歸還期限的不同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1) 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短期貸款比較靈活,期限短、流動性強、周轉快、需要量大。從金融機構的具體做法看,主要有6個月期、1年期。短期貸款是金融機構最主要的業務之壹。
(2) 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3) 長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按貸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1) 所謂信用貸款是指借款人完全以自己的信用作為基礎,不必提供擔保物就可以從銀行提取貸款。
(2) 擔保貸款指以擔保合同作為貸款合同從合同的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壹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設定抵押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3) 票據貼現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上述幾種貸款的分類是相互交叉......>>
問題二:會計中債權的含義 包括哪些科目? 1、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權利。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壹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壹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權是壹個地地道道的法律術語,是從外國傳過來的,與我們平常所理解的含義有所不同。它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債權”是壹方請求他方為壹定行為或不為壹定行為的權利。通俗地說,債權就是妳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權利。提出要求的壹方就是“債權人”,被要求的壹方就是“債務人”。需要 強調的是,這裏所說的債權和我們常說的欠債是有區別的。欠債僅僅指欠錢,就是所謂的欠債還錢。而妳對某人享有債權,則這種債權不僅可以是別人欠了妳的錢,而且還可以是別人欠了妳的房子等財產,還可以是別人欠了為妳提供勞動,甚至還可以是別人欠了向妳賠禮道歉等等,所以妳有權要求他們去做這些事。由此可見,債權的意思包含了欠債的意思。
2、 債權:應收賬款 應收票據 應收股利 應收利息 其他應收款 預付賬款等。
問題三:債權債務分別包括哪些會計科目 債權:應收賬款 應收票據 應收股利 應收利息 其他應收款 預付賬款等等
債務:短期借款 長期借款 應付票據 應付賬款 應付職工薪酬 應付利息 應付稅費 應付債券
績他應付款 預收賬款等等
問題四:短期性債權包括哪些項目 短期負債的債權人就擁有短期債權:短期負債也叫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含1年)或者超過1年的壹個營業周期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付股利、應交稅金、其它暫收應付款項、預提費用和壹年內到期的長期借款等。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壹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
問題五:債權債務分別包括哪些科目 債權: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預支賬款債務:短時間借款長時間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利息應付稅費應付債券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 查看原帖>>
問題六:什麽是所有權?什麽是債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壹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壹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川特征,具體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產權是壹個較大的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只是房地產產權中主要的壹種。
債權是壹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問題七:什麽是或有債權 應該是或有負債吧,沒有或有債權壹說。或有負債(Contingent Liability),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或有負債是指其最終結果如何目前尚難確定,須視某種事項是否發生而定的債務。它是由於過去的某種約定、承諾或某些情況而引起的,其結果尚難確定,可能是要企業負責償還的真正債務,也可能不構成企業的債務。因此,或有負債只是壹種潛在的債務,並不是企業目前真正的負債。
問題八:債權債務指哪些科目 債務類科目: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付股利、應互稅金、其他應交款、其他應付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預收賬款
應付利息。
問題九:債券和債權有什麽區別呢 我試著來說說
債券是是個經濟上的概念, 是股票國債之類的東西, 債券的重點在於券, 就像買股票,妳可以買500股,幾百股的
債權則是法律上的概念, 比如妳看看債權的定義: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我向妳借錢了,我就是債務人,妳就是債權人,我有還債的義務,妳有讓我還款的權利
但是妳看債券,比如股票, 妳買某個公司的股票,妳是沒有權利讓這個公司還款什麽的,妳只有交易這些股票的權利,
所以說這兩個東西區別還是很大的
問題十:什麽是或有債權? 貸款合同的主要內容
貸款合同壹般有如下重要條款:
1. 貸款的用途
借款人應該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能用於非法目的。貸款合同載明的借款用途不得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經營的規定。
明確此項條款,對借款人而言,可以維護自己使用資金的權利;對貸款人而言,可以監督資金的流向,確保資金回籠,控制風險。
對貸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首先,如果借款人將貸款用於非法用途,如果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範,將導致貸款合同無效。即使貸款人在貸款的使用時對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壹旦貸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後,必須阻止借款人繼續提款。其次,限制貸款用途是為了保證還款資金的來源。如果貸款不按協議的用途加以運用,借款人可能因經營不當導致喪失還款能力。再者,貸款行內部經營方針可能對發放貸款的行業或部門有限制, *** 規則、法令有時也有類似規定。最後,限制貸款的用途還可能因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在出口信貸項目中,貸款用途就僅限於特定的支付對象。
《貸款通則》還規定了以下對貸款用途的限制:
(1) 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3) 除依法取得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4) 借款人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2. 貸款幣種、金額
貸款幣種、金額,是貸款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體貨幣及其數量。這是計算貸款利息的主要依據。
外幣的貸款在貸款價格構成等方面存在更為復雜的法律問題,律師應當熟悉,但不屬於本指引的討論範圍。
3. 貸款的種類
按貸款人的不同可以分為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
(1) 自營貸款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 委托貸款指貸款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3) 特定貸款指經國務院批準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國有獨資銀行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按歸還期限的不同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1) 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短期貸款比較靈活,期限短、流動性強、周轉快、需要量大。從金融機構的具體做法看,主要有6個月期、1年期。短期貸款是金融機構最主要的業務之壹。
(2) 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3) 長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按貸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1) 所謂信用貸款是指借款人完全以自己的信用作為基礎,不必提供擔保物就可以從銀行提取貸款。
(2) 擔保貸款指以擔保合同作為貸款合同從合同的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壹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設定抵押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3) 票據貼現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上述幾種貸款的分類是相互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