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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在農村信用社辦貸款證

拿著妳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房產證等資產證明去農村信用社申請《評級授信》業務,根據妳的個人信用記錄和資產負債情況確定出妳的信用額度。批下來後就可以去櫃臺打印出貸款證了。下面是最新農村信用社貸款規則: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進壹步提高河北省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貸款管理水平,規範貸款操作行為,實現貸款操作制度化,根據國家相關金融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結合全省信用社實際,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貸款操作程序力求簡便、快速、科學、方便客戶。堅持為“三農”和入股社員服務,大力支持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業產業化進程,支持縣域經濟的發展,向城市中的優質企業、大型企業適度發展。堅持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相統壹的原則,依法放貸、合規操作、強化監督、規避風險,提高信貸資金效益。

第三條 本貸款操作辦法基本涵蓋了河北省農村信用社現行貸款種類,不含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操作辦法嚴格按照《河北省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實施辦法》(冀教規[2005]1號)執行。

第二章 貸款業務基本規定

第四條 貸款範圍

信用社市場定位是紮根農村、支持城鎮、開拓城郊、參與城區。以農村、農業、農民的生產經營所需生產費用和生產流動資金為主,重點支持農村特色產業、農業產業化經營、農產品精深加工以及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積極發放城鄉居民消費性貸款,穩妥介入城市項目,以銀(社)團貸款形式參與國家大型項目。

第五條 借款人基本條件

(壹)農戶小額信用貸款

1、具有本轄區戶口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農民和個體經營戶;

2、資信狀況良好,在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機構等均無不良信用記錄;

3、從事土地耕作或其它符合國家農業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合法、可靠的經濟來源;

4、借款人必須具備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能力,並且具備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人被本轄區農村信用社評為信用戶。

(二)農戶聯保貸款

1、借款人有生產經營資金需求;

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借款人自願簽訂並遵守聯保協議;

4、借款人從事符合國家農業產業政策規定的經營活動;

5、聯保小組由居住在信用社服務區內,資信較好,且有擔保能力的壹般不少於5戶以上的(固定或不固定)借款人自願組成。

(三)其他貸款

1、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產業政策;

2、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農戶必須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個體工商戶借款人必須具有經營場所,懂技術、善管理、信譽好;

4、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借款人,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等;從事特種行業的借款人還須持有其他相關證件;

5、在信用社的營業機構開立基本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

6、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必須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持有中國人民銀行對其核發的《貸款卡》;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懂技術、會經營、善管理、較為穩定的管理人員;

7、所經營的項目有市場,經科學預測有較好的經濟效益,能如期償還貸款本息;

8、凡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的企業,必須具有企業所需流動資金30%以上的自有資金;申請固定資產貸款的企業,必須具有該項目投資總額50%以上的自有資金。

第六條保證人應具備的條件

(壹)法律條件

1、企業法人、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作保證人的,應有企業法人的書面授權書。

(二)經濟條件

1、保證人的前三年的經營現金凈流入量大於所保證的借款本息額;自然人作保證人的,所保證的借款本息額不得超過該自然人前兩年的合法收入額;

2、保證人累計對外提供保證的債務總額(包括擬提供保證的借款本息),不超過保證人凈資產的兩倍。

(三)下列法人或其他機構不得作保證人

1、國家機關,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學校、幼兒園、醫院、科學院、圖書館等;

3、社會團體;

4、無企業法人的書面授權或者超出企業法人書面授權範圍提供保證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5、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

6、有信用劣跡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機構。

第七條 貸款抵、質押物應具備的條件

(壹)抵、質押物條件

1、國家允許其流通和轉讓;

2、權屬關系明確,不存在產權爭議,擬抵、質押部分未設定其他權利;

3、未被查封、扣押和監管;

4、市場價值穩定,易於變現、保管和處置。

(二)權利質押的條件

1、權利真實有效;

2、權利人明確,不存在爭議,擬質押部分未設定其他權利;

3、未被凍結、保全。

第三章 貸款發放操作程序

第八條 貸款發放流程

信用社發放貸款要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即借款申請、貸前調查、抵(質)押物評估(含信用社自行評估)、貸款審查、貸款審批(按權限報批)、簽訂借款合同、抵(質)押物登記、質物止付及移交、保險(原則上辦理)、填制貸款憑證、發放貸款。

第九條 受理借款申請

(壹)信用社在接到借款人提出的申請後,信貸人員應按照本辦法第二章之規定對借款人資格進行全面審查,確認借款人是否符合信用社貸款範圍、對象、條件;其申請貸款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投資政策。

(二)從事種養業、多種經營的農戶及其他自然人借款人,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明、聯系方式、詳細地址等資料,並提供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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