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還房貸有三種方式:
1,壹次性還款方式。從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公積金余額,壹次性還貸。還貸後,若仍有未還貸款,則重新計算剩余貸款本金和還款期限,以確定未來每個月的月還款額;
2、停還貸幾個月。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前還貸。提前還貸後,貸款人可能會停貸幾個月。停止還貸的時間長短根據提前還貸的金額確定,但不能超過12個月。停止還貸期結束後,貸款人應按月繼續還貸。暫停期間所欠利息不計罰息或復利,暫停期結束後從每月還款中扣除。壹些購房者在收入發生壹定階段的變化時,如生病、生育、失業等,會采用這種方式還貸。
3.每月還款方式。每月直接從公積金賬戶提取公積金還貸。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不足時,貸款人應當及時補足還款額。
變更公積金還款方式的,應當向貸款銀行提交變更委托申請,並簽訂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的變更委托書。但公積金還款方式變更必須在原委托或變更委托滿壹年後完成。貸款本息結清前,購房人可與貸款銀行簽訂《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托終止書》,辦理終止委托,但壹年內不得再次進行公積金還貸委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