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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分析企業是否存在限制股利政策發放的債務契約

債務契約是指企業經理人員代表股東與債權人簽訂的、用於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壹種法律文書,包括各種貸款契約、債券發行契約等。

分析企業是否存在限制股利政策發放的債務契約,應從以下方面判斷:

(壹) 對資本流動性的要求

流動資本在於維持企業營運及償還貸款的能力。壹旦流動資本尤其是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短缺, 企業不僅難以繼續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 而且很可能由於支付不能而面臨破產的威脅。雖然在破產清算中債權人享有優先清償權, 但由於資產專用性等問題的存在, 債權人的權益很可能得不到保障, 而預期的收益也化為烏有。因此, 債權人通常都會對企業資產的流動性給予密切的關註, 並事先在債務契約中作出合理的規定。

因此債務契約壹般都規定企業在承諾期內必須保持流動資本的最低限額, 該限額通常以現有流動資本量和計劃流動資本量為基礎, 允許季節性變動, 且不過分限制企業保持壹定的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等指標。有的企業應收賬款比重很大, 還應規定應收賬款限額, 避免企業應收賬款占用資金過多, 陷入突發性財務危機。

(二) 對增加債務的限制

如果企業為了增加資金而決定增大財務杠桿即進壹步增加借款, 則企業原有負債的價值將減少, 這是因為企業壹旦發行新債券或再貸款, 企業的資本結構會發生變化, 資產負債比率提高, 企業風險加大, 並對原有負債破產保護將減少。從債權的安全角度考慮, 債權人顯然是不願意企業增加債務的, 因此, 在債務契約簽訂中, 雙方會就此問題進行商榷, 對企業在債務存續期間的再舉債作出合理的限制。

1. 債務契約壹般規定不允許增加新債, 或者僅當滿足特定條件時, 並取得債權人同意才允許。這些條件包括負債總金額限制, 有形資產凈值對長期負債比率的最低值, 長期負債和權益合計數對長期負債比率的最低值, 以及利息保障倍數的最低值。

2. 及時清償到期債務, 特別是短期債務。

3. 債務契約除了考慮報表負債項目的內容增加, 還應禁止企業有可能帶來或有負債的行為, 如不得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禁止應收賬款的轉讓和應收票據的貼現等。

(三) 對資本支出的限制

企業的資本性支出包括對內的固定資產投資和對外股權投資, 這種資本性支出雖然不會改變企業的資產負債比率, 但通常情況下會引起資產流動性的變化, 改變企業的風險, 使債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 債權人必須對企業資本支出加以限制, 將債權風險保持在合理範圍內。

1. 企業的經營者還可以通過向其他企業的證券投資來改變企業的風險, 債務契約就對此作合理規定。有的契約完全禁止這種投資, 而有的契約則規定在有形資產凈值滿足壹定最低要求時允許這種投資, 還有壹些契約規定在總金額低於給定的水平時允許投資。

2.通過直接限制資本支出, 債權人可不必特別關註企業資產的抵償變現能力。尤其是在資產專用性程度較高的企業, 壹旦企業陷入資不抵債或支付不能的境地, 企業資產的變現能力差, 債權風險大, 更應簽定條件極為嚴格的債務契約。

3.企業的經營者在債務發生之後增加企業風險的方法之壹, 是兼並壹家風險更大的企業。債務契約通常禁止這種杠桿收購———用負債進行兼並, 加大債權人風險, 有的契約則規定企業在兼並後的有形資產凈值滿足長期負債所要求的最低水平, 或者在某壹固定的比例之內。

4.在轉制過程中出現壹些企業借機廢逃銀行債務的情況。特別是壹些虧損嚴重、債務沈重、銀行貸款較多的企業,有意借轉制之機分割企業或重組企業, 轉移原有企業的實有資產, 將大量銀行貸款分到或留到空殼企業, 懸空銀行債務。債務契約應防範這種可能性, 作出相應規定。有的禁止企業在債務償還之前進行產權重組, 有的則規定產權重組後的負擔債務的企業有形資產凈值達到壹定最低要求, 否則債權人有權提前撤資。

(四) 對資金使用的限制

1.貸款要求專款專用。如果企業決定用貸款資金開始壹個實際風險比債權人所預計的風險要大的項目, 債權人壹定會提出抗議並要求撤資。因為如果壹旦這種風險較大的資本投資成功了, 所得的好處都將歸於企業, 債權人只能按債務契約得到固定收益; 而壹旦這種投資失敗, 企業的舊債市價將下降, 甚至面臨破產清算風險。債權人得不到任何額外補償。

2.為保證貸款資金的使用效率, 債務契約可以在企業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 詳細的規定資金的具體使用方向及比例, 既有利於資金的有效使用, 也有利於債權人的監督。

3.劃歸還的條款。此條款通常要求企業每年贖回或償還壹部分債券, 條款規定的基金可交受托管理, 在債券到期日把所積累基金全部用來償還債券。但此基金壹般為強制性的固定量, 壹旦企業不能如數支付, 可能導致破產。壹般來說, 如果債權人認為企業(債務人) 資產專用性程度過高, 或由於債權量大,為降低風險, 債權人有權要求企業建立相應的償債基金。

(五) 利潤分配(股利) 和股票回購的限制

企業在年末的利潤分配或股票回購時, 要支付大量的現金, 並常常有侵蝕資本的威脅。如果企業違背了資本保全原則, 通過粉飾財務報表達到虛增利潤的目的, 並將實現的利潤分配給股東, 其實質就相當於支付清算股利。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的破產保護將大為減少。而股票回購意味著企業的現金資產和股東權益的同時減少, 資產負債比率提高, 資本流動性減弱, 這樣債權的風險加大, 其市場價值也必然下降。所以,債務契約通常都有會對股利和股票回購的現金限制作出規定,防止企業將借貸現金用於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常用的方法是將支付的股利和股票回購的現金限制為凈利潤的壹定比率。

(六) 資產清理的限制

企業資產壹方面是維持企業繼續生產經營、產生未來收益的物質基礎, 同時也是企業承擔債務風險的擔保, 債權人關註債權的安全程度及未來利息收益的保障, 就必然對企業資產清理加以限制, 確保企業良好的財務狀況。

1.在正常情況下, 不準出售較多的資產, 以保持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能力。

2.應註意管理當局利用資產清理來改變企業風險, 並以此收入支付清算股利的可能性。債務契約往往不允許進行這種清理。如果允許, 也只能低於契約規定的某壹金額水平, 或者被要求必須用清理收入購置新固定資產或償付債務。

(七) 其他

1.限制租賃固定資產規模, 以防止過多的租金支付。

2.限制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和獎金支出。

3.公司某些關鍵人物承諾期內必須留在企業。若有人事變動, 原承諾人應指明承諾繼承人。

4.未經債權人同意不得隨意改變經營方向。經營方向的改變意味著與債務契約簽訂之前的風險評估的偏差, 而正方向的偏差會加大企業風險。

5. 由於關聯方的存在, 使得企業(債務人) 可以通過關聯交易轉移企業實物資產, 轉移利潤, 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基於關聯方交易形式的千差萬別, 本文無法對此作出具體規定, 惟有提請廣大債權人註意, 在簽訂債務契約之前, 詳細調查債務人的資信情況和經營策略及前景, 密切關註可能的關聯方交易並作出嚴格規定, 如若無法防範此類風險, 應從債權的安全性考慮放棄該筆貸款。需要說明的是, 不同的企業實際情況不同, 對債務契約要求的嚴格程度與重點也就不盡壹致, 以上條款試從各個方面進行歸納綜述, 而並非每個債務契約的必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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