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軍隊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壹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保障性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劃撥土地等保障性住房建設優惠政策,地方人民政府減免相關費用,建成後主要向軍人出售的住房。第三條軍隊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註重質量、規範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第四條軍隊保障性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組織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有關標準。第二章建設方式第五條軍隊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符合社會保障要求,采取集中統壹建設和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當地的經濟適用房。第六條駐軍相對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建設,實行統壹規劃、統壹貸款、統壹建設、統壹銷售、統壹管理。第七條機關、大學、醫院、科研單位等。師級以上缺房較多,有建房資金和土地的,建成後可以實行物業管理,經批準也可以組織建設。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出售給軍隊離退休幹部,原則上由軍隊單位統壹規劃建設。第九條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壹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壹采購的,報總後勤部批準;個人因購房需要提取住房補貼的,由軍隊單位後勤(聯勤)部門批準。第三章建設用地第十條軍隊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劃撥給地方人民政府,合理挖掘軍隊潛力。第十壹條申請劃撥建設用地,用地單位應於每年10年底前提交建設用地計劃,經總後勤部審核後,納入下壹年度軍隊建設項目用地計劃。第十二條使用軍事用地的,建設用地應設在住房區或獨立的閑置營地。適合與軍內外單位合作建設住房的軍隊用地,應當優先用於軍隊保障性住房建設。使用軍事用地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總後勤部批準。第四章資金管理第十三條軍隊保障性住房建設所需資金主要通過收取住房預付款、申請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方式籌集,不得占用單位資金。第十四條全軍每年使用的保障性住房貸款總量由總後勤部確定。需要借用住房公積金的,在總後勤部下達的指標內,由部隊軍官住房發展中心或建設單位,按照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到指定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第十五條軍隊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應單獨管理,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建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依法接受軍隊財政、審計部門和貸款銀行的監督檢查。第五章計劃管理第十六條軍區級單位根據本系統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前期工作情況,編制年度建設計劃,經軍區級單位後勤部門審核後,於每年1年底前報送總後勤部。第十七條軍隊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原則上應與年度住房補貼預算相適應。可優先考慮通過軍用土地折價抵消住房補貼或暫時不使用住房補貼的項目。第十八條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建設地點和方式、用地性質和數量。使用當地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附有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劃撥土地的意向書;(二)房屋總建築面積、總投資和年度投資、開工和竣工日期;(三)出售住房面積、住房單元及價格、軍用土地折扣及住房補貼使用等資金平衡分析;(四)本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五)建設項目的總平面圖和位置圖。第十九條軍隊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審核,經總後勤部同意,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準後,由總後勤部下達至軍級單位實施。第六章住房建設第二十條軍隊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配套設施,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建設標準、規劃設計規範和技術規範,積極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產品,努力降低建設成本、提高質量、降低能耗。第二十壹條軍隊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征求購房者意見,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優化設計方案。第二十二條軍隊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采取招標方式確定建設單位;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房屋竣工後,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驗收。第二十三條軍人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以二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為主要戶型,其面積參照各級軍人住房補貼的建築面積標準設計。第二十四條軍隊保障性住房室內裝修,原則上實行毛坯房裝修。二次裝修壹般由施工單位組織。經建設單位批準,在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他人使用的情況下,也可以由居民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自行裝修。第七章房屋銷售第二十五條軍事用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壹般不得向地方單位或者個人出售,但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商業網點可以向地方單位或者個人出售,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征地建設,出售給當地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數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計劃向當地單位和個人出售房屋的建設項目,可通過招標方式委托當地房地產公司建設和銷售。第二十六條出售的軍隊經濟適用住房: (壹)按照有關規定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二)配偶在當地具有城鎮戶口或者是軍人、接近最高服役年限或者公寓無法保障的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和高級士官;(3)配偶在當地具有城鎮戶口或者是軍人,且為軍隊正式職工15年;(4)居住在公寓樓內,經核實無其他住房的非從業人員。第二十七條出售給軍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實行綜合成本價。綜合成本價由軍事單位後勤部(聯勤部)審定,報總後勤部備案。征地建設的,按照征地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和管理費(不超過總投資的3%)、貸款利息和稅費等七項因素確定;使用軍事用地進行建設的,可以按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房價格確定,可剔除5%的開發利潤。第二十八條銷售給當地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原則上實行市場價,其價格參照當地同類型房屋的現行銷售價格確定。經軍事單位批準,出售給居住在公寓樓的當地人的住房可以按綜合成本價估價。第二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按照建築面積計價,建築面積的計算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出售給軍人的住房,估價面積包括:室內面積、陽臺和共用樓梯間面積;出售給當地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估價面積。第三十條軍隊用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售價與實際成本的差額,以及向地方單位和個人出售住房的收益,用於沖抵已計入軍隊購房人賬戶的住房補貼,其余部分按照出售現有住房收入的有關規定辦理。住房補貼的扣除由建設單位或購房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統壹核算,經部隊房改辦會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第三十壹條軍隊單位使用軍隊土地與地方合作建房的份額,應按本辦法出售。售房收入扣除購房人住房補貼後的剩余部分,按照現行住房銷售收入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十二條軍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由個人申請,單位資格審查,確定購買順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人員應當及時退出現有的軍人住房。第三十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必須使用加蓋財政部印章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監制的統壹軍事票據。第三十四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人,在支付購房款後,擁有全部產權。產權手續的辦理,由出售單位在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建設部和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已購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實行準人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其中所含的土地收益,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後,其余收益歸個人所有。第八章住房管理第三十五條軍隊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出售後,其管理維護與現行營房管理體制脫鉤,實行物業管理。有條件的可以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第三十六條房屋出售後,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由房屋產權所有人負責。房屋自用部位和設備是指門內的部位和設備,包括水、電、氣表內的管線和自用的陽臺。第三十七條維修養護由房管部門組織,所需費用從公共維修基金中支付。* * *用配件和* *用設施設備,按照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公共維修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其比例為保障性住房綜合成本價的2%,由個人繳納。第三十九條個人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應當及時將購買情況記入個人住房檔案。第九章附則第四十條軍區後勤部、軍兵種和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四十壹條本辦法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總後勤部1995發布的《軍隊集資建房管理暫行規定》和1997發布的《軍隊國家安居工程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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