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向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提交貸款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可通過中國銀行個人網銀、個人手機銀行等線上渠道提交,也可線下向高校提交紙質申請。
2、高等學校對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提交的申請進行資格審查,並對學生申請貸款資格的真實性負責。高校應在收到助學貸款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形成擬同意申請貸款的學生名單,並完成初審。
3、初審完成後,高校應在5個工作日內,在審查合格的貸款申請表上加蓋公章確認,將初審結果通知申請貸款的學生,並根據中國銀行經辦銀行的要求,將《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信息表》進行匯總,並將電子文檔和書面文檔連同申請材料壹並發送至中國銀行經辦銀行。
4.中國銀行經辦行收到高等學校提交的《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核信息表》和申請材料後,應按照規定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高等學校提交的材料有錯誤或遺漏的,經辦銀行可以要求高等學校更正或補充,經辦銀行應當進行審查。中國銀行經辦行的審查應在高等學校提交補正或補充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
5.有了網上渠道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校可以在系統中進行網上初審,提交給經辦銀行中國銀行,無需紙質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核信息表》。
6.中國銀行經辦行應在全部審批工作完成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借款合同(格式)文本和借據文本送高等學校。
7.高等學校在收到經辦銀行認可的借款學生花名冊、借款合同(格式)文本和借據文本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學生填寫並簽署借款合同和借據。
8.高等學校向經辦銀行中國銀行提交學生簽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條。中國銀行經辦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高校提交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學生簽署的借據的審核,並簽訂借款合同。中國經辦銀行在完成借款合同簽訂後,在2個工作日內將高校機構與借款學生保管的借款合同交付高校機構,高校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將其中壹份交給借款學生。高等學校應要求借款學生在借款合同回執上簽字,由學校蓋章後寄回經辦銀行。
高等學校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短信、電話、微信、掛號信等方式,及時將借款學生的借款信息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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