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將妳的首付和銀行貸款付給賣主,辦完過戶手續,房契就給妳了。
正像妳說的,從這時開始,妳要每月向銀行還幾千塊左右,如果什麽時候還不起了,開始銀行給妳警告,超過幾個月,銀行就會把房子收走拍賣,賣掉的錢銀行留下妳欠他們的部分,多余的再給妳。
-- 以上為原始答案 --
-- 下面是補充答案 --
2樓說我胡說,那我只想問問,妳在美國買過房子嗎?
"自己想想就知道了"...知道什麽了?很多事情,不是想當然的,妳要是都想想就知道了,那真是了不得了。
好,我相信妳在三藩市賣過房子,但是妳的回答有些不清楚、矛盾的地方,妳自己能看出來嗎?
首先,銀行不是跟妳合夥買房子,它是借錢給妳,所以談不上什麽股東不股東。股東是合夥關系,利益***享、虧損***擔。比如房子30萬,妳出10萬,銀行出20萬。。。幾年以後,房子跌到9萬賣出,這個時候妳得3萬,銀行得6萬,兩不欠完事。但是現實中不是這樣,妳是向銀行借款買房子,還是上面的例子,30萬的房子,妳首付10萬,銀行借給妳20萬,幾年以後,妳還了銀行2萬本金,還欠銀行18萬本金。同時房子跌到9萬賣出,這個時候,妳就是把這9萬都還了銀行,妳還欠銀行9萬。。。這就是有些人在經濟不好,房價低的情況下,房子也不要了,丟了就跑的原因。
其次,妳說“自己想想就知道了,妳買房子貸款,銀行出的錢比妳多,也就是說銀行是大股東,妳是小股東,房契當然放在大股東那裏”。還是上面的例子,30萬的房子,妳首付10萬,銀行借給妳20萬,若幹年後,妳還了銀行10萬本金,這個時候30萬的房子妳占20萬,銀行占10萬,妳豈不是就是“大股東了”?按照“房契當然放在大股東那裏”的說法,銀行早該把房契給妳了,為什麽還要“直到妳還清貸款房契才是妳的”?是不是前後很矛盾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