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建工程解押還款比例
還款比例是4:6。在建工程按4:6比例進行處置,即40%由銀行收回,60%用作在建項目的後續掃尾工程資金。在建工程解除抵押是指在建工程抵押權的消滅,簡單來說,就是還清債務,消除他項權利。
二、在建抵押的滿足條件
關於在建項目抵押的條件,法律並未做明確規定。但是根據《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等的規定可以得出,在建項目抵押必須滿足以下幾種條件:
1、已經交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方式處置抵押物,就相關價款優先受償。集體所有土地或劃撥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故不得進行抵押。
2、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而只有已經取得三證的情況下,才能按要求填寫相應編號。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因為只有符合該比例要求,開發商才能申請商品房預售,在建項目才具有了可轉讓的屬性,滿足抵押法定要求。
4、在建項目與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這也是與我國房地產法律中的“房隨地走”或“地隨房走”保持壹致的要求。
法律對在建項目抵押做出以上要求,主要是從保護債權人即銀行的利益出發。但是對開發商而言,必須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可能會因為不符合法律要求未能及時取得銀行貸款,延誤了工程進度,導致更大的損失。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即使開發商以在建項目做抵押成功獲得貸款也並不意味著事情到此結束,相反,開發商仍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否則可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遭受完全不必要的損失。
三、在建工程抵押比率最新規定?
回答是:在建工程抵押比率最新規定是不超過百分之五十。因為根據商業銀行信貸管理規定,以及相關要求,以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貸款資金用途主要用於在建工程建設。在建工程抵押價值=在建工程價值-法定優先受償款。所以,在建工程抵押比率不超過50%。
四、對於在建工程抵押貸款,通常的做法是:壹次辦理承包工程合同的房屋期權抵押登記;按工程形象進度和約定的貸款價值比率...
正確答案:×
在建工程己完工部分的抵押與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房屋期權抵押相結合,就是以簽訂的依法生效的房程己完工部分(即工程形象進度)分次發放貸款。通常的做款額度,壹次辦理承包工程合同的房屋期權抵押登記,按工程形象進度(折算為貨幣工值比率,分次發放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