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在男女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中含有房產贈與內容的的部分不能隨意撤銷,否則就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把房產余貸還清後將房產過戶到孩子名下,是男女雙方壹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動機的、有目的的贈與行為。鑒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具有道德義務性質,也屬壹項諾成性的約定。在男女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的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男女雙方之間的離婚協議對於贈與孩子的部分實質上仍是男女雙方對***同財產的壹種處分,仍是財產分割的範疇,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原告認可當時系自願的,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故對該協議不能被撤銷,房產是前妻孩子的個人財產,故現任妻子及孩子無權繼承該房產。
3、《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壹)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婚姻法》第四十壹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同償還。***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