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消投資項目核準(5項)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要求、自籌資金、能自行平衡建設和生產條件的省級審批權限內壹般基本建設項目;
2、除大中型和重點工程以外的壹般基本建設項目開工報告;
3、使用非國有資金的社會基礎設施項目;
4.辦理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許可證;
5、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建築規模小於3萬平方米或總投資小於3000萬元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開發建設項目。
(二)投資項目審批下放事項(4項)
1,省級財政預算資金安排1萬元(含貼息)的基本建設項目,由省計委下達計劃,財政直接撥付資金,地、州、市負責審批;
2.以工代賑項目(國家計委明確要求省級審批的項目除外)由地、市審批;
3、總投資10萬元的港口、航道和碼頭基礎設施項目由省交通廳審批;
4、鐵路地方貨場和專用線基本建設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或地、州、市負責審批。
(三)簡化投資項目審批(5項)
下列基本建設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而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1.省級預算內資金1萬元以上、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非生產經營性項目;
2.省級財政預算內資金654.38+0萬元以上、總投資654.38+0萬元以下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
3、省級預算內資金安排1萬元以上、總投資300萬元以下的信息及信息產業項目;
4、建設規模3萬平方米以上至654.38+萬平方米或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至654.38+0億元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開發建設項目;
5.總裝機容量65,438+0,000千瓦及以下的電源建設項目或65,438+0,654,38+00千伏以下的電網建設項目。
(四)保留審批(審核)的投資項目(28項)
1,國債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
2.申請國家安排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
3、省級預算內資金(含貼息)1萬元的省級重點實驗室、中試基地(工程技術中心)新建或擴建項目;
4.省級財政預算內總投資654.38+0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
5、省級財政預算資金安排654.38+0萬元以上、總投資300萬元以上的信息及信息產業項目;
6、省級財政預算資金654.38+0萬元以上,或申請國家專項投資補助的流通設施(含集貿市場、倉儲等。)項目;
7、省級預算內資金用於城市基礎設施項目654.38+0萬元;
8、大中型項目的初步設計、工程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
9.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或者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
10、省屬大型企業集團和控股公司需要平衡資金和協調建設條件的基本建設項目;
11.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限制的基本建設項目;
12、電源基本建設項目總裝機容量1萬千瓦或電網基本建設項目總裝機容量11千伏;
13、年產9萬噸以上煤炭基本建設項目;
14、機場基本建設項目;
15、100公裏的高速公路或200公裏以上的壹、二級公路建設項目將會同省交通廳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16、汽車樞紐客貨站建設項目;
17、總投資10萬元以上的港口、航道、碼頭基本建設項目由省交通廳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18、中型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會同省水利廳審核後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19、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和涉及重要礦產資源的工業基本建設項目;
20、省、地、市政府辦公樓基本建設項目;
21、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含全額和差額撥款)辦公樓基本建設項目;
22、建設規模10平方米或總投資10億元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開發建設項目;
23、使用外國政府貸款、國際商業貸款和外國直接投資的項目;
24.中資機構擔保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外融資項目;
25、使用外國政府、組織和個人捐贈並需要平衡配套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
26、國家鼓勵華僑投資300萬美元以下項目;
27、省計委出具進口設備免稅基本建設項目確認書;
28、大中型和重點基礎設施項目,開工報告和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