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助學貸款 - 妳說的未指明對象是什麽意思?

妳說的未指明對象是什麽意思?

不明確、不具體、不抽象、不個體的少數人或壹群人。

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存款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客觀上表現為兩種情況:

壹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即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二是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即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以吸收公眾存款為名,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相同,即都是還本付息行為。

“違法”壹般表現為主體違法(主體不具備吸收存款的資格)或者行為和內容違法(如擅自加息吸收存款)。“公眾”是指不特定的對象,包括不特定的個人和不特定的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2章規定,基於真實意思的民間借貸合同受法律保護;1991年7月2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在同類貸款利率4倍以上的幅度內適當高於銀行;1999年10月2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效力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就可以認定為有效。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非常普遍。不僅公民之間相互借貸,企業和其他組織集資建房、修路或進行公益事業,企業改制過程中職工投資入股。雖然這些也體現在資金的吸收和利息的返還上,尤其是公民之間的借貸壹般約定有利息,但並不違法,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不需要銀行管理機構的批準。

根據刑法壹般理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壹般民間借貸糾紛的界限,即判斷壹個借貸行為是否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要看行為人是否為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資金。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什麽是“社會不特定對象”,存在不同的理解。

有人認為,所謂“社會不特定對象”應指所有人的行為,包括近親屬(民法意義上的),但應排除直系血親的近親屬。也有人認為應該是指與演員不熟的人,親友不應該包括在內。

判斷是否屬於“社會不特定對象”,應結合行為人吸收資金的方式界定其內涵。也就是說,當行為人有意指向社會不特定的人,發出(書面或口頭)提請資金的邀請時,只要任何人根據這壹邀請發出要約向行為人提供資金,行為人就與其建立了資金借貸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提供資金的人是否認識行為人,都可以認定為“社會不特定對象”。如果行為人沒有邀約,而是單獨向借款人協商借款,則不屬於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取資金,無論借款人與行為人是否認識。因為原來的“社會不特定對象”由於行為人的要約行為已經轉化為特定的對象。也就是說,只有行為人有要約邀請的行為才可能構成本罪。原因如下:

第壹,符合本罪的立法意圖。當初本罪的立法本意,壹方面是防止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主體搶占銀行業務,另壹方面是防止沒有雄厚資本的主體開展存款業務,給社會帶來太大的風險。銀行吸收存款與壹般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在於,銀行有邀請向社會不特定人群提供存款。如果行為人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出吸收存款的邀請,可能會搶占銀行業務,而且由於行為人通常沒有足夠的資金擔保,吸收的存款不會兌現;

第二,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只有當行為人有向社會不特定人吸收存款的邀請時,才可能對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構成威脅,因此需要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賠贓物,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上一篇:抵押貸款有折扣嗎?
  • 下一篇:造成銀行不良貸款率持續上升的原因有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