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刑人員的車貸,可由家屬通過當事人的賬戶代為還款;
2、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3、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永久無力清償的處理如下:
1、法院有權采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2、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3、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4、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5、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壹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