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爭取債務人自願還款。
根據民法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只是消滅了債權的強制執行,並未喪失受領權和留置權。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接受債務人還款,清償債權;債務人清償債務後,不得以債權已到期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但是,當債務人償還了部分債務後又停止履行,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未完成的部分?筆者認為,應當將債務人的履行作為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原因。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意味著債務人對債務的認可,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無論債務人是否意識到訴訟時效已過。
2.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7)4號指出,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就原債務達成清償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但該解釋並未說明債權再次得到保護的原因。筆者認為,訴訟時效屆滿後雙方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該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3.債務人簽署收款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7)7號指出,超過訴訟時效時,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借款通知書,債務人在通知書上簽字或蓋章,應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該條的解釋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該條規定中的債務人應包括債務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訴訟時效之外失去的是實體上的勝訴權利,在程序上還是可以起訴的。法院受理,但對方可以以訴訟時效為抗辯理由,法院會判決原告敗訴。但如果對方沒有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是不會主動審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壹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訴訟時效中斷的,訴訟時效從中斷和有關程序終止之日起重新計算: (壹)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的;(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具有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