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返還借款的行為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返還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
對於返還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的利息因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明確,壹般無爭議;對於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應按何標準支付及支付至何時止,不僅當事人間有很大的爭議,法官在裁決這類案件時適用的標準也不統壹,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律師以為,對這壹問題有必要作壹整合,使大家的認識能夠統壹。
銀行投放在這類放款上的資金,將來可能收回,也可能收不回來。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極大,對於這類放款,商業銀行通常要加收懲罰利息。逾期貸款屬於銀行的有問題資產,因此商業銀行應保持較高的資本準備,準備率壹般為50%。
逾期貸款率是指逾期貸款占全部貸款的比例。
逾期貸款率是用於反映貸款按期歸還情況,它是從是否按期還款的角度反映貸款使用效益情況和資產風險程序。監控逾期貸款率,目的是促進銀行對逾期貸款盡快妥善處理。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已經廢止的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對逾期貸款支付利息並加收罰息均作了明確規定,1995年人民銀行《關於調整貸款利率後有關計息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1999年《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逾期貸款利息計收規定得較為詳細,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此類問題作出了相應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