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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基金,貸款給房地產企業。基金通過收購股權,與開發商約定在壹定期限內溢價回購,並簽訂債務優先支付。

這裏面有很多風險和疑點。

首先,給企業貸款最好的方式是項目公司是壹個全新的公司。貸款前會簽壹個不加外債的協議,保留公司的印章,這樣他就不能以公司的名義放貸,也就不會有表外的隱性債務。如果貸款公司是有經營歷史和壹定經營年限的公司,采取股權收購和回購的形式存在壹定的風險。這種股權收購貸款方式的好處是妳作為股東參與公司管理,有能力管理重大事項。但是壹旦貸款人違約,甚至不還款,跑路,妳簽的回購條款就無法履行。妳買公司之前產生的隱性債務問題就會暴露出來(因為貸款人可能在妳買之前就以公司的名義貸款了,只是沒有寫進資產負債表),妳買的公司必須承擔這些隱性債務。

其次,如果上述內容是後者,那麽重點就是在收購前做好隱性債務的清查,明確收購事項,簽訂帶有排他性、對賭性等相關條款。重點是有目的、有針對性地對並購前的隱形債務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可以采取以下三種具體方法。這種調查核實可以由收購方自己進行,也可以委托他人進行。也可以要求被收購方拿出真實有效的證據證明其隱形債務,當然最好委托律師進行調查核實。

調查被收購企業與其業務單位近兩年的業務往來情況,了解被收購企業是否有違約行為,了解被收購企業的擔保情況,是否有可能承擔擔保責任。

被收購房地產企業的交付情況,預售房屋的建設情況,項目是否不能按期交付,是否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銷售房產(賣樓花,團購),是否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購房人提前墊付商品房銷售金額,這些情況是否會導致退房,增加隱性債務。

以公告的形式及時發布信息,通過社會反饋了解被收購企業的隱形債務問題。《公司法》第184條第3款規定:“公司合並,合並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三次。”收購方應當利用這壹規定及時有效地發布公告,向公眾披露信息,全面、詳細地了解被並購企業的債務,包括隱形債務。

然後在收購時與對方約定預留部分M&A費用,在壹定期限內(可定義為壹年),被收購方未能承擔被收購企業的隱形債務,則支付到期的預留M&A費用,若承擔隱形債務,則由預留的M&A費用承擔。

最後,采取以上措施後,仍然沒有及時發現隱形債務。雙方簽訂相關收購協議後,由於被收購企業應承擔的隱形債務金額非常大,超過了預留的M&A費用,收購方應以重大誤解或欺詐為由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宣告《M&A協議》無效或撤銷股權收購協議,避免經濟損失。

作為從事債權投資的有限合夥制基金,因為沒有金融牌照,載體本身就有很大的風險。關於隱性債務,壹定要按照步驟,踏實的去做,消除隱性債務的管理風險,同時要關註實際的抵押物,比如價值、流動性等。預留壹段時間的現金,保證能如期支付給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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