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八條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後方可進行。第九條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四:限高令
最高法院擬出臺壹項司法解釋,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將采取“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這次上升到出臺司法解釋的層面,可見最高法院破解“執行難”的決心和力度。
五:實施措施
這次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是為了進壹步壓縮被執行人的生活空間, 最高法執行局為破解“執行難”,最高法正在采取壹系列措施,比如和公安部聯合發文全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和銀行聯合限制其貸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限制融資增容等等。
六:若發現被執行人有高消費行為,查證屬實,根據有關規定,對被執行人拘留或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最高法將實行懸賞舉報制度,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將獎勵舉報人,最高獎勵財產價值的10%。
七:另壹方面,酒店、金融、工商、房產、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門應當與法院加強協作,***同建立覆蓋全民全社會系統的、資源***享的誠信體系,使被執行人在融資、投資、置產、出境、註冊新公司、高消費等方面受到嚴格的審查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