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日制大專生,普通高校本科生、研究生;
2.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參加公司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掛牌招聘人員);
3.已簽訂服務年限協議或已約定服務年限且仍在服務期內的公務員(參合公司職員);
4.被辭退或註銷未滿5年的公務員(參加單位工作人員);
5.工齡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參加單位工作人員);
6.被發現在公務員錄用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人員;
7.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8.現役軍人;
9.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文化部錄用國家公務員暫行辦法》。
第十壹條資格審查的內容和標準: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具備報考資格:
1,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或者行政開除處分的;
2.因貪汙、盜竊、受賄、泄露國家秘密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3、正在接受審查或處罰尚未終止的;
4、參加違背“四項基本原則”的組織和活動,存在嚴重問題的。
(二)不具備前款所列情形,並符合下列要求的,具備資格:
1,具有中國人民的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2、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3、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4、壹般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報考特定崗位公務員的,學歷不得低於高中或中專畢業;
5、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即具有企事業單位或市級以下(含地、市)黨和國家機關兩年以上工作經歷;
6.身體健康,年齡在35歲以下;
7、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壹條中的回避規定;
8.用人部門提出並經人事部批準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壹經發現,隱瞞真實情況、不具備報考資格的報考人員將被宣布無效,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報考人員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