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銀行貸款的後果:
1.銀行會采取壹定的催收措施。在最初的電話中,如果貸款確實還不上,可以向銀行說明自己的實際情況,嘗試申請延期,這要看不同的銀行規定;
2、逾期超過90天,情節嚴重的可視為惡意逾期,銀行催收也可能給自己和家人造成生活壓力,影響個人和家庭的正常生活;
3.逾期費用方面,會有違約金、罰息等壹些費用,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收取。不同機構、不同貸款產品收取不同的違約金或罰息;
4.對個人信用記錄有影響,不良信用記錄成為以後房貸、車貸等貸款以及信用卡辦理的障礙;
5.如果因為貸款未還被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執行後仍不還款,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舉報,並錄入“因不誠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就是俗稱的“老賴名單”,將禁止乘坐高鐵出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第249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250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第251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