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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通俗易懂的例子解釋什麽是普通債務。

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發生的債務是共同債務,即破產企業可以向債權人償還更多的錢和以後欠的錢。

企業破產前只簽了購買原材料的合同,但沒有付款,對方也沒有發貨。當它破產時,雖然破產企業繼續履行合同並產生債務,但它可以在產品出售後賺壹些錢來償還債權人,這是劃算的。以前購買原材料產生的債務是普通債務。

此外,如果供應商不放心,害怕破產企業沒錢支付,可以在交貨前要求提供擔保。

共益債務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承擔的債務。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共同債務包括:

1,因管理人或債務人請求對方履行雙方均未履行的合同而產生的債務;

2.無因管理產生的債務人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經營應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有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所負的債務;

6、因債務造成債務人財產損害的。

擴展數據:

共益債務的區別

1.破產申請受理後因與債務人有關的訴訟或仲裁而發生的費用是否屬於管理人為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和進行其他法律程序以追回破產財產而支付的費用,以及管理人以債務人名義應訴而發生的費用等。

關於這些費用屬於破產費用還是普通債務,有不同的理解。壹種觀點認為,上述費用屬於破產法規定的廣義訴訟費用,應計入破產費用;另壹種觀點認為,這些費用是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維持或增加債務人財產所發生的費用,應當屬於共同債務。

首先,這些費用並非破產程序中的常規費用和程序性成本,而是破產程序中往往難以預測的非常規費用,與破產費用的性質不符;

其次,這些費用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維持和增加債務人的財產。如果它們沒有花掉,並不是不能進行破產程序,而只是債務人的財產可能會受損,或者應該增加的財產不能增加。因此,將上述費用計入共益債務較為合適,符合共益債務的特征和本質。

2.二服務合同繼續履行前已經產生而未向對方支付的債務是否為共同債務《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履行雙方尚未履行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共益債務是否包括債務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已經發生但尚未向相對方支付的債務(包括違約金等違約賠償金債務)的理解存在分歧。

壹種觀點認為,基於債權平等原則,共益債務不應包括已產生但未向相對人支付的債務,而僅指合同繼續履行後產生的債務,否則將構成優先清償,對其他債權人不公平;

另壹種觀點認為,為了降低相對人的履約風險,鼓勵相對人配合管理人的請求,共同債務應包括已產生但未向相對人支付的債務。

首先,共益債務是在破產程序中以債務人的財產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承擔的債務。它必須是為了所有債權人的利益,而不是為了個別債權人的利益。顯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啟動前所負的未向相對人支付的債務只是相對人的個別利益。

如果將其納入共益債務的範圍,不僅與共益債務的性質不符,而且違反了債權平等原則,使債權在破產程序啟動前處於不平等地位,而這種債權因合同的繼續履行而被優先清償,破壞了破產法的公平受償原則。

3.共同債務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破產程序啟動後,債務人的債務可分為兩部分:破產程序啟動前產生的債務為破產債權;破產程序啟動後產生的債務為普通債務。

新破產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同債務:(壹)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履行雙方均未履行的合同而產生的債務”。

因此,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前原則上不能將已經產生的債務作為普通債務處理。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基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消除對公共健康和安全的威脅而實際發生的清理和修復費用(如汙染治理費)應符合普通債權的優先權,無論其發生在破產申請之前還是之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互利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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