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害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又侵害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在現代社會,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資金需求的不斷增加,貸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僅通過發放貸款參與企業的流動資金周轉,而且支持企業購置固定資產和進行技術改造,促進生產的發展。同時,它們也促進了商品的流通,促進了科學、技術、文化和衛生的發展。
與此同時,隨著我國貸款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騙貸違法犯罪活動也應運而生,並愈演愈烈。騙貸行為不僅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也必然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的貸款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破壞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騙貸行為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和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比普通詐騙對社會的危害更大。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虛構的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捏造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故意隱瞞某些客觀存在的事實,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該條規定,行為人騙取貸款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此外,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收益良好的投資項目,騙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用虛假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