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dowBankingSystem的概念最早由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的執行董事麥卡利提出,並被廣泛采用。它也被稱為平行銀行系統,包括投資銀行、對沖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保險公司、結構性投資工具(SIV)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這些機構通常放貸並接受抵押貸款。它們是通過杠桿持有大量證券、債券和復雜金融工具的金融機構。影子銀行的快速發展和高杠桿操作在給金融市場帶來繁榮的同時,也給整個金融體系帶來了極大的脆弱性,成為全球金融危機的主要推手。目前影子銀行體系在去杠桿過程中不斷萎縮。但是,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影子銀行體系不會消亡,而是會逐步走出監管的真空,在新的更嚴格的監管環境中發展。未來,影子銀行體系的信息披露和適當的資本要求將是金融監管改善的重要內容。目前,美國已提出要求所有達到壹定規模的對沖基金、私募股權機構和風險投資基金進行註冊,並向投資者和交易對手披露壹些信息。
高利貸是指索取極高利息的貸款。或者大耳朵,地下錢莊,這些放債人,現在被稱為“放債人”,在沒有抵押甚至沒有書面證據的情況下,向“高利貸者”借錢。它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是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信用的基本形式。換句話說,在資本主義社會出現之前,在現代銀行體系建立之前,私人抵押貸款是高息的。經濟史學家通常是這樣定義高利貸的:選取壹個“我們認為合適”的數字,比如年利率20%,然後將任何利率超過20%的貸款定義為高利貸。這個定義從字面上看沒有錯,因為20%以上的利率確實“高”。然而,在中國的傳統語境中,“高利貸”這個概念往往與負面的意識形態聯系在壹起。根據上述定義,我們會將所有年利率超過20%的貸款視為“不良”。這個定義完全忽略了借貸市場的資金供求和合同執行環境,不考慮通貨膨脹率,完全出於外人的主觀意願。關於什麽是高利貸,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壹種觀點認為,只要借款利率超過或者變相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就構成高利貸。有學者認為,貸款利率可以適當高於國家銀行貸款利率,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限額,否則構成高利貸;
第二種觀點認為,高利貸應該有壹個法定的限度,但這個限度不能簡單地以銀行的貸款利率為標準,而應該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專門制定民間借貸指導利率。超過指導利率上限的,構成高利貸。持這種觀點的人還認為,約定利息超過法定指導利率的,超過部分無效,債權人無權請求支付這部分款項;
第三種觀點認為,高利貸是壹種超過正常利率的貸款。至於利息超過多少才構成高利貸,由於在立法和司法上沒有統壹的規定和解釋,在實踐中,只能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的精神,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對具體的借貸關系進行具體分析,再確定是否構成高利貸。這種觀點還認為,在認定高利貸時,要註意區分生活借貸和生產經營借貸,後者的利率壹般可以高於前者。因為活貸只用於消費,不會增值;生產經營借貸的目的是獲取超過本金的利潤,因此其利率應高於生活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