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雌):長15厘米;
鮁魚:叉長45厘米;
鯧魚:叉長20厘米;
梭魚:長三十厘米;
牙鮃:長27厘米;
半滑舌鰨:長27厘米;
小黃魚:長十八厘米;
黃姑魚:長23厘米;
白花魚:長17厘米;
鯰魚:叉長31厘米;
紅笛鯛:叉長19厘米;
波圖努斯:指甲長度(從頭部胸甲中心到指甲後緣的垂直距離)為8厘米。
其他保護物種的最低允許捕撈標準由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黃渤海漁業管理機構備案。
上述重點保護對象在網具或航次的漁獲量中不得超過同類的25%。第九條在渤海從事捕撈作業的主要網具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1)鮁魚流網的最小網目為90毫米;
(2)蝦流網最小網目為60mm網衣拉直高度不得超過九米(包括邊網),每船流網總長度不得超過四公裏;
(三)三層漂網內衣網眼不得小於160毫米;
(四)新網具必須按上述標準執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制造和銷售不合格網具;原不合格的網具應在1992年底前更換,逾期不得使用。第十條漁業生產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改變漁具名稱或者革新為名使用損害漁業資源的漁具。使用新的漁具,必須經黃渤海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禁止使用下列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漁具和捕撈方法:
(壹)禁止炸魚、毒魚、電力炸魚,禁止用漁船螺旋槳采集文蛤、吸蚌泵等貝類資源;
(二)禁止使用底拖網、浮拖網、變水層拖網、手推拖網(抓網)、水閘網(溝網)、旋轉拖網、小側網、小倒幕網、流網(捕撈網)、串網、小襠網、魚籠、蝦籠等嚴重破壞資源的漁具;
(三)禁止使用圍網、小流網等網具捕撈鮁魚幼魚。第十二條禁止在渤海捕撈親蝦、幼蝦、水母幼體、越冬毛蝦、梭子蟹和大鯢。第十三條對下列漁網的規定如下:
(壹)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6月21日至8月20日掛子網(袖網、轉軸網、貨架網)、掛網(大架網、小架網)、壇子網、大桶網;
(2)錨網(底網)、舟網(橫網、頂網)、美通魚網、巴拉網(含架網)、攻網(劃槳網)為每年5月1日至9月9日;
(三)蝦流網、斑鯽流網、青磷魚流網、黃鯽流網、梅子魚流網和各種損害對蝦親蝦、幼蝦、幼魚的流網,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和7月20日至9月9日;
(4)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和7月20日至9月9日設置刺網;
(五)插網(步網)、束網、須網(須網)、拉網(泥網、地網)、白蝦網(青蝦網)、登陸網、繩網、河網等損害親蝦、幼蝦、幼魚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每年5月11日至8月20日;
(6)拖網,每年5月1日至8月31日;
(7)蠓蝦網(漂袋網),每年5月11日至8月20日在北緯40°以南,每年5月16日至8月20日在北緯40°以北;
(八)圍網,每年8月1日至9月9日;
(九)6月21日至8月31日、12月10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間;常年禁止“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