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入伍前在校期間實際繳納的學費或者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數額給予補償或者賠償。
大學生入伍前在校期間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不足6000元的,按照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兩者較高的原則實行補償或賠償。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大學生入伍後,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七條應征入伍的大學生退役復學後,可按規定申請學費資助。
國家對申請學費補助的退役大學生給予學費補助,每學年學費最高不超過6000元。每學年學費高於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數額給予補助;每學年學費不足6000元的,按實際學費資助。
第八條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的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和學費資助年限,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年標準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規定的受教育年限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年限;退役後應完成的學業年限,即為學費資助年限。
在專科或研究生院系統就讀,並在專科或本科學習階段入伍的學生,按實際學習時間給予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在本科或碩士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碩士學習時間為基數發放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其以前的大學學習時間或本科學習時間不計入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補償。中等職業院校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年限按在高等職業院校實際學習時間計算。休學後學費補助期限為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剩余期限。復學後繼續深造不在資助範圍內。
第九條國家按照上述原則和數額,對符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條件、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大學生,給予壹次性補償或者補償。學生退役後學費給予補助,實行壹次性申請、壹次性審批,資金壹次性撥付到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