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理合同約定應收賬款出售不附帶追索權,即出售的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向出售應收賬款的企業追償,出售應收賬款的風險完全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應視為應收賬款轉讓已經完成,並作如下會計分錄: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已售應收賬款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已售應收賬款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賬款”科目,按差額借記或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如果保理合同規定應收賬款的出售附帶追索權,即當出售的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將把原轉讓的應收賬款返還給企業。可見,企業出售應收賬款的主要風險並未轉移到銀行等金融機構。這種保理業務的實質是以應收賬款作為貸款的條件從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獲得銀行貸款。
在這種情況下,應作如下會計分錄: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短期借款”賬戶。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等科目的原始記錄在款項尚未收到時不會發生變化,以充分反映企業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真實情況。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商業信用的推廣應用,保理業務日益成為集貿易融資、商業征信、應收賬款管理和信用風險擔保為壹體的新型綜合金融服務。通過分析我國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在我國發展保理業務的可行性對策和前景。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法制的不斷完善,商業信用越來越普及,企業應收賬款占用的資金數額日益擴大,嚴重影響了企業的資金周轉,增加了企業的風險。更有甚者因大量應收賬款無法收回,生產經營難以為繼而陷入破產。
應收賬款的大量沈澱成為公司管理層頭疼的問題。應收賬款保理使企業能夠有條件地將因信用銷售而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銀行隨後為企業提供資金,並負責管理和收集應收賬款和壞賬擔保。企業可以借此機會收回賬款,加快資金周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應收賬款保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