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頒布前的逾期貸款,原制度規定逾期(含展期)不滿壹年的,按規定計算應收利息,計入當期損益;逾期壹年或壹年以上未歸還的貸款稱為呆滯貸款。呆滯貸款不再計算應收利息,實際收到的利息計入當期損益。新制度將應收利息轉入表外核算的天數由1年縮短為90天,即逾期(含展期)90天,其應計利息停止計入當期利息收入,計入表外核算;如果已計提的應收貸款利息在貸款到期90天後仍未收回,或者逾期90天後仍未收回,則沖減原計入損益的利息收入,轉入表外核算。
為反映和監督應收利息的發生和收回,應設置“應收利息”科目,財產保險公司投資保障業務確認的風險溢價和應付投保人的紅利也應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屬於資產科目,其借方登記應收利息,貸方登記收回的利息和轉換為壞賬的利息,余額在借方,反映尚未收回的利息。本科目應按應收利息的種類設置明細賬。會計處理如下:
公司購買債券,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包含已到達付息日但尚未收到的利息的,應當按照實際支付價款扣除已到達付息日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借記“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科目,按照已到達付息日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照實際支付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公司購買分期支付利息的債券,到期償還本金,以及分期支付利息的其他長期債權投資,在確認投資收益時,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公司計提長期債券應收利息,借記“長期債務投資”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已到付息日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長期債務投資”科目。公司計提短期債券應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貸記“利息收入”。
收到應收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
確認為壞賬的應收利息應沖銷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已確認為壞賬並已核銷的應收利息以後收回的,應按收回金額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