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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債權轉讓給個人是為什麽

銀行債權轉讓意思就是銀行原來放貸款給別人後,銀行成為了債權人,因為壹些銀行經營方面的原因,銀行將這部分債權標價轉讓給個人,相當於個人要掏錢買銀行的債權。

現在比較常見的轉讓原因就是債權是不良貸款,銀行打折轉讓後,新的債權人可以繼續去找債務人催收,依然按照原來的合同金額來催收,這樣給自己創造壹定的利潤空間。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壹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同分享債權,並***享連帶債權。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於合同當會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壹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其性質上仍然是壹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

合同權利轉讓的效果是原合同主體的變更,包括兩種情形:壹、轉讓方退出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代替其債權人地位;二、轉讓方不退出原合同關系,與受讓方***同成為原合同的債權人。債權轉讓的概念可以在與相關概念的比較中體現出來:

(壹)債權轉讓與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的壹方當事人即受贈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且贈與合同壹般是贈與人基於物權而實施的處分行為,壹般具有無因性,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除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而債權轉讓基於原合同,受讓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債權轉讓是債權請求權的轉讓繼爾是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與這相隨的壹些合同義務的轉讓。債權轉讓壹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轉讓方與受讓方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或其他關系。

(二)債權轉讓與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人向債權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間形成委托關系,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時,由債權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債務人追究違約責任,當第三人違約時,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債權人。

(三)債權轉讓與債權的代位權及撤銷權。代位權及撤銷權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債務人實施損害其債權行為時,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主動向第三人行使原債務人的債權或撤銷權。而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合意的結果,無須訴訟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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