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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向不具備借款資格和條件的人放貸,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嗎?

壹、銀行向不具備借款資格和條件的人放貸,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嗎?擔保合同也有很多問題

如果借款人和銀行可能串通以新貸還舊貸,如果超過擔保期限,那麽,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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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向不具備借款資格和條件的人放貸,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嗎?擔保合同也有很多問題?

答:銀行向不具備借款資格和條件的人放貸款,造成不良貸款或者貸款損失,擔保人還是要承擔擔保責任的。至於銀行向不具備借款資格和條件放貸款,這是銀行內部審貸問題。作為貸款的擔保人同樣也要審查借款人的資格、信譽和資產實力,履行擔保合同的義務!

三、銀行貸款擔保人無能力承擔的責任

無力承擔責任也要履付自己的擔保責任,這個時候銀行會根據擔保人實際情況出發,凍結擔保人名下的相應資產來進行抵押債務。

我國《擔保法》對擔保人的責任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壹條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壹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同壹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壹)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壹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人民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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