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其他證明;
2、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6、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失業證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8、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9.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10,交房租,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房屋租賃合同;
11,農民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籍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1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情形。
1.如果要提取公積金,職工首先要向單位提出申請,單位會對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進行審核。符合提取條件的,由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並加蓋預留印鑒。
2.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攜帶《個人提取公積金審批表》原件、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開戶中心)進行審批。公積金中心進行審批和錄入,終究會在單位填寫的《個人提取公積金審批表》上加蓋公積金審批專用章。
單位經辦人或職工個人憑公積金中心審批的《個人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和單位填寫並簽字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移憑證》到已開戶的公積金中心辦理轉移業務。公積金中心將職工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轉入其基本結算賬戶,由單位取出發放給職工。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由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