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銀行違規發放貸款,導致貸款還不上,銀行應當改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需要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分立、合並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準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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