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規範我行個人貸款風險資產催收外包行為,提高催收績效,優化風險資產結構,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等監管規定,以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包風險管理辦法》(2019年版)等行內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催收外包,是指將個人貸款催收工作委托給銀行以外的催收外包服務商管理,包括催收服務公司、律師事務所等。
第三條 催收外包費用支付結算必須符合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要求。
第二章 催收外包條件
第四條 原則上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可將催收工作委托給催收外包服務商:
(壹)個人貸款風險資產五級分類進入“關註類”及以上(關註、次級、可疑、損失、已核銷)的授信賬戶,或判斷屬於高風險賬戶,有必要委外催收的風險資產。
(二)擬委托的催收外包服務商在某壹催收領域具有技術、人員、經驗等專業優勢,符合我行資產保全、信息保護等相關制度要求。
第五條 催收外包需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根據催收回款率測算催收外包成本產出比時,催收外包的回收率預測除考慮該催收外包服務商以往業績水平外,還應該參考同業市場回收率的平均水平對其進行調整。
第六條 催收外包只是將個人貸款風險資產催收工作交由催收外包服務商協助,經辦行仍需對委托催收的風險資產加強管理並對其資產質量承擔最終責任。
第三章 催收外包服務商基本資質要求
第七條 合格的催收外包服務商基本資質要求
(壹)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註冊的,符合國家法律規定,進行有效的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且有能力提供相應服務的獨立法人且成立時間不低於三年(含)以上的,且具有兩年以上的催收實務操作經驗。
(二)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壹百萬元或等值外幣。
(三)經營範圍需至少包括下列中的壹項:個人貸後管理及保全、信貸違約通知、通知提醒服務、信息咨詢、信用風險管理、商賬風險管理、金融業務流程外包等。
(四)催收外包服務商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須向我行提供產權證或租賃合同。須自行配備滿足我行業務需要的各類辦公必須設備、須配備催收業務所需的電子設備和催收系統,操作系統應具備對呼入呼出電話的錄音和記錄電子檔案的功能。
(五)具有熟悉個人貸款業務知識的常年法律顧問和不少於8名及以上的專職業務人員,須提供法律顧問聘書和律師從業執照影印件,須提供專職業務人員勞動合同、社保部門蓋章的社保繳納證明及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從業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六)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或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控制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具有詳細完整的催收工作流程和工作標準。
(七)須在本行業具有良好的業績和經驗,具有在國有銀行,或股份制銀行,或持有消費金融牌照的消費金融公司提供類似服務項目的成功案例。
(八)催收外包服務商及其主要控制人/股東近二年內未發生過惡性催收被監管部門通報、處罰或被媒體曝光事件,並須提供相關承諾。
(九)催收外包服務商須能滿足向我行客戶提供優質服務的基本要求,並願意接受我行的持續管理、業務輔導、專項培訓、績效監督。
(十)催收外包服務商應設置符合我行要求的應急預案,須與我行應急預案管理要求相適應,該預案須有效防範或緩釋因突發狀況造成的潛在風險。
第四章 催收外包實施流程
第八條 總行負責總行層面合作的催收外包服務商統壹采購。壹級分行負責轄內催收外包服務商統壹采購,壹級分行不得轉授權經辦行。
第九條 總行、壹級分行的集中采購部門按照我行采購管理辦法等相關采購規章制度實施采購工作,分行采購工作完成後將催收外包公司清單報備總行業務條線管理部門。
第十條 簽訂委托外包協議
總行或壹級分行開展催收外包的,在外包項目采購結束後,應盡快與服務商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外包項目禁止分包、轉包或變相轉包。
第十壹條 催收外包合同或協議中應要求催收外包服務商承諾以下事項:
(壹)定期通報外包活動的有關事項。
(二)及時通報外包活動的突發性事件。
(三)配合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
(四)保障客戶信息的安全性,當客戶信息不安全或客戶權利受到影響時,我行能夠隨時終止外包合同。
(五)不得超出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內容擅自開展活動,不得以我行的名義開展活動。
(六)其他應該承諾的事項。
(七)費用支付原則及支付方式,需確保催收外包服務費用列支科目及支付方式符合我行財務會計管理有關制度規定。
第十二條 總分行應依照《中國銀行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包風險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針對該外包業務的應急預案,應對和解決外包流程中的突發事件,確保該業務正常執行。
第五章 催收外包工作原則
第十三條 合法合規原則
催收外包服務商必須保證所采取催收手段的合法合規,不得以違法、違規及不道德的方式催收,同時在催收過程中不得以中國銀行名義開展催收、不得有任何有損中國銀行形象和聲譽的言語、行為。
第十四條 合同單方終止權原則
催收外包服務商對客戶進行催收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客戶投訴及媒體曝光引發聲譽風險,或存在其他損害銀行和客戶合法權益行為的,我行有權隨時單方終止外包合作。
第十五條 業務決策權保留原則
催收過程中如出現以下(但不限於)特別事件必須由我行事先書面授權同意:
(壹)欠款人申請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減免滯納金、減免利息、以物抵債、抵質押物處置、開展債務重組等。
(二)代銀行起訴,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參與、接受法院調解,提起反訴、撤訴、上訴等事項。
(三)其他可能導致我行債權損失或權益變更的事項。
第十六條 工作交接原則
(壹)我行應依據催收外包合同或協議中明確的委托催收範圍,並結合欠款人資產的實際狀況,確定需要外包催收的欠款人賬戶,提供必要的客戶資料,同時辦理書面交接登記手續。
(二)催收工作結束後,催收外包服務商應將相應資料如催收記錄、函件存根、簽收回執等資料移交我行妥善保存備查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七條 資料保密原則
經辦行對客戶資料的提供、收回應安排專人負責,並做好人員備案登記,人員變動前做好交接手續。客戶資料應堅持最少夠用原則,采取加密移動存儲介質等方式對外提供,有條件的分行應采取數據接口等科技手段加強客戶資料的保密管理。
催收外包服務商應嚴格按照催收外包合同或協議,履行對客戶資料的保密責任,同時我行應建立催收外包服務商對客戶資料的保密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