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簽字就行了,這樣銀行才能及時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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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合同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與公民或法人之間訂立的貨幣貸款協議。在中國,中國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辦理信貸業務。信貸合同應訂明貸款金額、用途、期限、利率、結算方式和違約責任。根據以下原則:
(1)根據國家批準的信貸計劃。
(2)物資保障(指購買計劃中規定的原材料、材料及其他適用的、適銷的物資)。
(3)按期歸還並支付法定利息。
簽訂銀行貸款合同需要註意什麽:
(1)關註銀行是否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銀行作為借款合同的壹方,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銀行作為貸款人,其義務是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在實踐中,銀行有拖延和貸款不足。尤其是合同先簽後批,更容易出現這種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這些都屬於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追究銀行的責任。
(2)註意銀行是否提前扣息。
發放貸款時,如果提前從本金中扣除貸款利息,剩余金額作為本金支付給借款人。實際上,借款人只借了部分本金,卻按照本金總額收取利息。根據合同法規定,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金額歸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借款人應註意銀行貸款合同中的相關條款。
(C)註意,如果滿足某些條件,銀行有權終止合同。
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後,發現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或喪失償還債務能力時,可在對方提供擔保前,行使不安抗辯權,暫停向借款人貸款。
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要註意必須取得相應的證據,才能停止借款合同的履行,否則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銀行停貸時應當履行兩項義務:壹是應當將即將停貸的事實和理由通知借款人;二是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即應當按照約定繼續放貸。銀行停止發放貸款後,借款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約能力,又未提供適當擔保的,銀行可以解除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