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五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對存款、貸款、結算和呆賬的審計和檢查制度。商業銀行應當對其分支機構進行定期審計、檢查和監督。
第六十壹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第六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和呆賬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與經營管理有關的信息。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進行檢查監督。
第六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