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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三查制

法律分析:銀行貸款的“三查”是指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後檢查。貸前調查是指銀行在發放貸款前,對貸款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對其是否符合貸款條件和可以發放的貸款金額作出初步判斷;調查的重點主要包括申請人的信用狀況、經營情況、貸款申請的合規性和合法性、貸款擔保等。貸款審查是指審查員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和評價,對貸款風險進行再測試,提出審核意見,並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貸後檢查是指貸款發放後,貸款人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和借款人經營情況的跟蹤調查和檢查。發現借款人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導致貸款風險增加的,可提前收回貸款或采取相關保全措施。通過對貸款實施“三查”,有利於貸款人全面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和貸款風險,及時發現風險隱患,采取相應的風險防控措施,確保銀行信貸資金安全。同時,貸款“三查”制度的執行也是貸款風險出現後追究或免除相關責任人員的重要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五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對存款、貸款、結算和呆賬的審計和檢查制度。商業銀行應當對其分支機構進行定期審計、檢查和監督。

第六十壹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第六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和呆賬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與經營管理有關的信息。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進行檢查監督。

第六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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