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糾紛答辯狀(1)
被申請人:常海,男,漢族,50歲,現住新城區藝術會堂北街9號23棟5單元14號。
答辯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如下:
1.本案的客觀事實是,被申請人需要工程建設資金,工地負責人(另壹被告人王)當時表示可以幫其借款。
××年7月6日,被告王向其叔叔(原告)借款。王將7萬元現金交給被告時,被告王要求其出具借條,稱其曾向原告借款7萬元,但被告自始至終未見過原告。這壹切都是被告人王說的。
借款到期後,被告王直接從被申請人的工程款中扣除,並同時出具收據。
並且在xx年11.8,發布了具體的扣款流程和情況說明。
綜合來看,雖然被告以原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被告從未與原告有過具體的借款情節。被申請人的所有借款行為均與被告王發生,被申請人向被告王償還借款是合理的。
2.被告王的陳述與事實不符。
本案最後壹次庭審中,被告王稱被申請人出具的借條在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築安裝有限公司未兌現,根據被申請人休庭後向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調取的勞動關系確認案,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築安裝有限公司在向磴口縣、巴彥淖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答辯狀中明確表示借條已兌現。
即被告王已獲得被申請人常海償還和劉借款的全部本息。
並由被告王出具證明,證明上述兩筆借款與被申請人無關,則原告的借款應由被告王全額償還並支付利息。
第三,關於興趣。
雖然被申請人在借款期間已足額支付了約定的利息,並歸還了全部本金。
但雙方明確約定借款期間利息為每月4分,明顯過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六條,約定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
適用於本案,根據xx年7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實施的貸款基準利率,六個月以內的貸款年利率為6.10%(即月利率為0.5083%)。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款案件的意見》第六條的規定,該借條的利息約定明顯超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無效。
那麽本案被申請人已經按照約定實際支付了超額利息,被申請人保留追償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實際償還了本案爭議的借款,原告的訴求無實際意義,請法院依法駁回。
哲智
新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常海。
20xx年x月x日
銀行借貸糾紛抗辯書(二)
被申請人:_ _ _ _ _ _ _,男,1982年4月3日出生,住_ _ _ _ _ _ _ _ _ _。
被申請人就與原告_ _ _ _的民間借貸糾紛壹案,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1.被申請人承認其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元的事實,並願意償還尚未歸還的借款。只是因為被申請人目前經營虧損,暫時沒有能力償還。希望原告能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給予壹定的時間,讓雙方都能妥善處理糾紛。
二、被申請人拒不承認原告主張的未支付利息人民幣_ _ _ _ _元,被申請人先後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幣_ _ _ _ _元。同時,因雙方約定的利息超過法律規定,被申請人懇請法院依法確定利息數額,並依法提出三點意見。
1.被申請人已足額支付借款期間的法定利息,並返還部分本金。
雖然明確借款期間雙方支付的利息為每月_ _ _ _ _ _ _ _ _ 0元,即月息3.50%,明顯過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六條,約定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
適用於本案,根據2011年7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並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年利率為6.56%(即月利率為0.546%),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貸款案件的意見》第六條的規定,本案約定的最高月利率為0.546%。月利息為2180元,年利息總額為2180 * 12 = 26160元。
因此,被申請人已足額支付了約定期限內的利息,余額為35000-26160 = 8840元。
2.原告按照約定期限的利息要求支付借款逾期後的利息,顯然沒有依據。
被告與原告在借據中明確約定了借款金額、期限、利息金額及付款期限。需要註意的是,雙方約定了借款期間的利息,但沒有約定借款逾期後的利息支付。
3.對於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被申請人認為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更為合理合法。
約定的借款及利息期限屆滿後,原告仍要求按照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借款合同約定的高息支付利息。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如果借款雙方對利率約定有爭議,約定不明確且無法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利息。
?該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常用於處理約定期限內的利率糾紛,但仍包括並適用於逾期利率的計算。因此,《意見》第124條的立法意圖本身就包含了通過比較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未約定的逾期利息。
因此,用銀行基準利率支付逾期貸款利率是最合理、最科學、最簡便的,也能與現行法律法規保持壹致。
3.被申請人主張原借款申請書中要求的違約金人民幣_ ___元,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未作約定,其主張未被申請人認可,其主張也於法無據。
4.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人民幣____元明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不予認可,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願意歸還尚未歸還給原告的貸款本金_ _ _ _ _ _ _元。貸款利息逾期後,利息金額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如果訴訟請求超出了事實和法律,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我在此傳達
_ _ _ _ _ _人民法院
被告:_ _ _ _ _ _ _ _
訴訟代理人:_ _ _ _ _ _ _ _
日期:_ _ _ _ _
銀行借貸糾紛抗辯書(三)
被申請人:張,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被申請人:張,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被申請人作出如下答辯,供與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案合議庭參考。
首先,關於本案中所欠利息的性質
本案被申請人所欠金額實際上是被申請人借款產生的利息,這壹事實在起訴狀中已被申請人認可。
從法律角度來說,借條所欠利息屬於欠款而非貸款。
該借款是雙方借款合同及借款事實所產生的債務,且本案被申請人已償還被申請人的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所產生的利息屬於新產生的債務,應屬於欠款而非借款。
2.被申請人對欠款利息的復利計算違反法律規定,復利法院不予支持。
被申請人已償還被申請人認定的借款本金,被申請人對因約定本金利息而出具的借據不計算復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額利潤。
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如果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民法通則意見》第五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從貸款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計算利息。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申請人計算復利的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復利法院不應予以保護。
三、被申請人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
由於利息屬於欠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款訴訟時效為兩年。
本案中,被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出具借條時,被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債權受到侵害,訴訟時效從被申請人出具借條時起計算。
自2009年1月22日被申請人出具借條起至2009年4月26日被答辯起訴止,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被申請人喪失了勝訴的權利。
4.被調查者持有什麽?壹萬零八千二百元?借條是塗改、添加的,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被申請人給被申請人出具了什麽?壹萬六千二百元?借據代替?壹萬零八千二百元?欠條。
被調查者持有?壹萬零八千二百元?的欠條是私自添加後形成的,不是被告的筆跡。
按照法律規定,變造的證據沒有證據?真相?的特點,所以它不能作為依據。
綜上,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告的訴訟請求,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_ _ _ _市_ _區人民法院
被告: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