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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各崗位工作標準和監督考核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持續、審慎、有效監管,促進農村信用社內控體系完善,提高資產質量,防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農村信用社監管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各級派出機構對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的監測和考核。第三條各級農村信用社和信用社應根據本辦法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監測考核辦法。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不良資產是指按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指引》、《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非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指引》等標準和程序分類的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第五條不良資產監測評估報告的數據和資料主要來源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信息系統、銀監會要求的其他統計報表、農村信用社報送的不良資產分析報告以及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管。第二章不良資產監測與考核第六條各級監管機構按月對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進行監測,按季度進行考核。第七條各級監管機構應建立不良資產監測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確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監測工作部門和崗位人員,並報上級監管機構備案。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各級監管機構應當進行直接和重點監控: (壹)不良貸款和不良非信貸資產排名前三的地區或機構。(2)不良貸款和不良非信貸資產余額連續三個月不降反升,不良貸款和不良非信貸資產占比不降反升的地區或機構。(三)當年新增不良貸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貸資產前三名的地區或機構。第九條各級監管機構應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對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及管理進行評估: (壹)建立不良資產評估工作制度和評估體系,明確不良資產評估工作部門和崗位人員。(二)從縱向比例、橫向比例對被評估的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和管理進度做出評估和評價。(3)建立不良資產考核指標體系,按照風險分類對不良資產進行考核。(四)不良資產評估結果作為重要事項納入法人機構綜合考核體系,並作為對高級管理人員考核的重要依據。(5)及時向被評估單位通報不良資產評估結果,提出相應的內控管理和風險化解目標和措施。第十條不良資產評價指標體系包括資產質量指標和貸款遷移率指標(具體計算公式見附件)。資產質量指標主要包括不良貸款占比、不良貸款變化、不良貸款變化、新增貸款形成的不良貸款余額、新增貸款不良率、不良貸款清收率、不良非信貸資產占比、不良非信貸資產變化、不良非信貸資產變化。貸款遷移率指標主要包括正常貸款遷移率、次級貸款遷移率和可疑貸款遷移率。新增貸款余額為2007年10月1之後發放的貸款余額。第三章不良資產分析第十壹條各級監管機構應持續關註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資產情況,按月、按季度對不良貸款和不良資產進行綜合分析,及時對農村信用社的風險狀況和變化趨勢做出總體判斷和評估,並形成分析報告,重點關註風險狀況嚴重、變化明顯的情況。不良資產分析包括不良貸款分析、非信貸資產風險分析以及相應的措施和建議。第十二條不良貸款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基本信息。本期貸款余額,不良貸款余額和比例,與上期和年初相比的變動情況及原因。應著重分析重大變化和異常情況。(2)地區分布。不良貸款余額和比例的地區分布分析。(3)行業分布。各行業貸款余額、不良貸款余額、不良貸款率分析。適當關註國家宏觀調控行業。(4)投資情況。主要分析企事業單位(包括企事業單位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集體合作組織)、自然人和普通農戶(包括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和助學貸款)、銀行卡、住房抵押貸款、汽車、其他自然人、承兌匯票貼現和墊款等形成的不良貸款。(五)直接監控對象。轄區內被確定為重點直接監控對象的情況分析。(六)遷移和轉換。分析各種貸款形式的遷移和轉化,重點分析向下遷移的原因以及現金的收集和處置、貸款核銷、實物抵債等。對央行專項票據置換不良貸款的清收進行專項說明,包括清收進度、清收費用、債務人信息、臺賬管理等。(7)新增不良貸款。主要是關於2007年6月65438+10月1以後的新增貸款質量和不良貸款形成情況,重點分析不良貸款形成的內外部原因,並對當年新增不良貸款進行專項說明。(八)預測不良貸款趨勢,提出加強不良貸款管理或監督的措施和意見。第十三條非信貸資產風險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基本信息。非信貸資產本期余額、不良非信貸資產余額及占比、預計損失余額及占比、與上期及年初相比的變化。特別是投資、待處理抵債資產、應收款項等的變動。本期不良非信貸資產和預期損失變化較大,應重點分析。(2)結構分析。不良非信貸資產地區分布及主要非信貸不良資產排名前10地區情況。(3)不良非信貸資產清收處置分析。(4)新增不良非信貸資產的成因分析,特別是內部風險控制中存在的問題和典型案例。(五)對不良非信貸資產趨勢和預期損失的預測,以及繼續做好非信貸資產管理或監督工作的措施和意見。第四章監管措施和責任第十四條各級監管機構應根據農村信用社風險狀況,定期或不定期聽取轄區內不良資產變動情況匯報,同時將不良貸款考核結果告知被考核對象,並給予風險提示。第十五條各級監管機構應當在監測分析的基礎上,通過現場檢查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實轄區內重點直接監測對象的相關信息,深入研究不良資產總體情況和變化趨勢,提出加強監管的意見和措施。第十六條監管機構應督促各級農村信用社和信用社制定和完善不良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包括明確不良資產管理部門和工作制度、不良資產清收和盤活辦法、不良資產管理責任制等,並報當地監管機構備案。第十七條監管機構應督促各級農村信用社和信用社制定明確的不良資產控制目標,包括年度、季度和當年新增控制目標及分支機構控制目標,並將控制目標報送當地監管機構,經監管機構批準後作為雙方考核的依據。第十八條監管機構應督促各級農村信用社和信用社將轄內年度、季度和當期新增不良資產控制目標落實到部門和人員,並作為重要內容納入綜合考核體系。第十九條監管機構應督促各級農村信用社和信用社按期對不良資產進行監測、評估和分析,及時提交監測、評估和分析報告及相關數據,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趨勢判斷合理科學、措施有效。第二十條各級監管機構應督促農村信用社和各級合作社在不良資產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及時向當地監管部門報告。第二十壹條對轄區內不良資產或不良貸款較高的機構和地區,各級監管機構應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壹)不良貸款占不良資產比例在25%或20%(含)以上且余額呈上升趨勢,年內新增貸款(不含貼現)不良率超過2%(含),且該地區或機構被監管機構列為直接監控的重點, 地方監管機構負責人應當定期會見行業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被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詢問談話,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減少。 (二)轄內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比例低於25%或不良資產低於20%,但不良貸款或不良資產余額增加、不良貸款結構下移或年內新增貸款(不含貼現)不良率為65,438+0%-2%的,當地監管機構必須定期聽取地區行業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被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對不良資產和風險狀況的匯報必要時,監管機構負責人應當約見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問詢和談話,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活的不良資產,明確管理責任。(三)對轄內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比例低於25%或不良資產低於20%,且不良貸款或不良資產余額下降,但不良貸款結構呈向下遷移趨勢的,當地監管部門必須定期聽取區域行業管理機構或被監測機構負責人關於不良資產狀況和風險化解情況的匯報,督促其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清收活不良資產。第二十二條監管問詢談話應進行記錄,整理成紀要,印發被監控機構,並抄送其上級管理部門監督執行。第二十三條對於新增不良貸款,特別是當年形成的不良貸款,監管部門應直接或責成被監測機構逐壹查找原因,落實責任,被監測機構應整改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將結果報告當地監管部門。第二十四條各省會城市銀監局應認真審核省聯社報送的不良資產分析報告,結合日常情況形成獨立、審慎的轄內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監測分析報告,於季後20日內和年後30日內報送銀監會。第二十五條凡未按本辦法要求及時監測、評估、分析不良資產並上報不良資產分析評估報告的,上級主管部門將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未報告重大事項,或因監管不力導致轄內農村信用社資產質量惡化的,上級監管機構負責人應約見下級監管機構負責人,實施監管問責。第二十六條各級農村信用社和信用社應根據監管部門對不良資產監測、考核和分析的要求,健全完善本機構或當地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監測、考核和分析工作制度,明確工作部門和崗位人員,並報當地監管部門備案。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報送資料、報告和專題報告,接受監管咨詢,落實各項監管要求和措施。第二十七條各級農村信用社及經營管理部門未按監管部門要求對不良資產進行監測和評估,未及時、準確報送相關數據和報告的,監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八條各銀監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1。2 .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監測考核主要指標的計算公式。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分析表、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清收分析表、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遷移分析表、農村信用社不良信貸資產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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