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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對刑滿釋放、解除 勞教人員創業的貸款條件

對刑滿釋放人員給予必要的幫扶救助是世界各國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的措施之壹,有些國家還制定出臺法律、法規和保護性政策,鼓勵和促進刑滿釋放人員就業,為他們回歸社會後走入正途創造條件。過渡性的安置、幫教是我國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實行的幫扶救助政策,這項政策隨著社會和經濟發展,不斷調整完善,並在實踐中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幫扶救助制度。

壹、我國在不同的經濟發展時期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實行不同的安置政策

建國初期,社會經濟不發達,各項工作處於起步階段,當時政治犯、流氓犯多,為了確保年輕的***和國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在通過《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的同時,頒布了《勞動改造罪犯刑滿釋放及安置就業暫行處理辦法》,對刑滿釋放人員采取"多留少放"的政策,即刑滿釋放後,基本上留在勞改農場就地安置就業,不返回原籍或者流入社會安置就業。

六十年代初期,我國政治安定,經濟發展,社會秩序穩定,社會安置就業能力提高,同時罪犯成份發生變化,勞動人民出身的普通刑事犯占絕大多數,家居農村的占絕大多數。因此,國家調整了對刑滿釋放人員的留放政策,把"多留少放"改為"四留四不留"既:改造不好的留,無家無業的留,家在邊境、口岸、沿海線上的留,放出後有危險本人不想回的留。改造好的不留,家在農村、大中城市、郊區不留,家中需要本人的或本人要求堅決的不留,老弱病殘的不留。

1979年以後,我國進入了新的歷史時期,隨著改革開放,罪錯性質及犯人構成再次發生變化,為了適應新的形勢,我國對刑後安置政策再次進行了調整:除強制留場就業外,均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親屬所在地,當地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給予落戶,由原工作單位、當地勞動部門、街道或社、隊負責安置就業。具體是:改造表現好,又有壹定專業知識或生產技能的,經考核合格可以錄用;服刑其間保留職工身份的,刑滿釋放後由原單位予以安置;已被原單位開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現好的,監獄在其刑滿釋放前,向原單位提出重新安排工作的建議;捕前無職業或者不符合安置條件的,城鎮由當地勞動部門或者街道予以安置;農村由所在鄉鎮政府或社隊安置;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其直系親屬或其他親友贍養;確有困難的,由當地政府予以適當補助;符合學齡規定、現實表現好並經考試合格的,允許復學,並可按規定報考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或業余學校。

1992年,我國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時期,改變了計劃經濟時期國家統壹分配安置人員就業的辦法,長期以來實行的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實行的指令性安置辦法由政府指導,社會參與,刑釋解教人員自某職業、自主擇業取代,建立安置市場化、幫教社會化、管理信息化、職責規範化的工作方針。為了鼓勵刑釋解教人員自某職業,社會企業接受、吸納刑釋解教人員,中央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發了《關於進壹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要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提供就業指導服務和就業崗位信息,並減免培訓費。刑釋解教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給予三年免征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費、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同開辦或認定的就業實體,安置刑釋解教人員達到職工總數的40%以上的,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城市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納入當地政府低保範圍;符合條件的,享受、恢復失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農村籍的刑釋解教人員落實責任田,無生活來源造成生活困難的,領取地方政府臨時社會救濟。

上述政策是我們黨和國家壹慣倡導的對犯有過錯的人不歧視、給出路政策的具體體現,是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的體現,這些政策的實施有效地促進了服刑在教人員的改造,使我國的重新違法犯罪率始終在世界各國中保持著低水平。

二、當前我國安置幫教工作的性質、對象、任務及目標

我國現行的安置幫教工作是指在黨委、政府的統壹領導下,依靠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特定的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進行的壹種非強制性的引導、扶持、教育、管理活動。

安置幫教工作的主要對象是刑滿釋放五年內、解除勞動教養三年內,沒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傾向的人員,即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無處可去的三無人員和沒有改造好、暴力犯罪、惡習較深、屢教不改人員等。

安置幫教工作的任務是:對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人員給予就業指導和技能培訓;引導、扶持刑釋解教人員實現就業,解決生活出路問題;創辦經濟實體和基地過渡性安置刑釋解教人員;對惡習較深、有重新違法傾向的刑釋解教人員,加強教育管理;重新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懲處。各有關職能部門的具體任務是:

中央及地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履行職責,開展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司法部代表國家組織、指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

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負責對服刑在教人員、尚未就業的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進行勞動技能培訓,對合格者發放技術等級證書;對參加待業保險的核發失業救濟金。

司法行政機關和勞動部門***同開辦以第三產業為主的經濟實體,予以就業前的過渡性安置。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依法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和開辦其他經濟實體的刑釋解教人員,免登記、證照和管理等各項行政性收費。

稅務部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刑釋解教人員依法減免所得稅。

銀行對從事生產經營的刑釋解教人員給予小額貸款扶持。

民政部門鼓勵、扶持鄉鎮街道、村居委會興辦的經濟實體安置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

公安機關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幫助教育工作,特別是那些惡習較深、改造效果較差而具有重新違法犯罪傾向的加強管理。

工會、***青團、婦聯、關心下壹代委員會、個體勞動者協會以及各種社會群團組織要***同關心、支持、參與安置幫教工作。

安置幫教工作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安置幫教工作,力爭使大多數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增強改過自新的信念和就業能力,在就業、上學和社會救濟等方面不受歧視,實現生活有著落,就業有門路,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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