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材料就能拿到無抵押貸款?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壹起“手抄貸”詐騙案。詐騙分子在網上打著無擔保貸款的廣告,為沒有資質但急需資金的借款人提供身份信息的“打包”服務,甚至聲稱只要“抄材料”就能拿到貸款。但實際上,這些詐騙分子根本不會向借款人申請貸款。他們就是想騙取“包裝”費和服務費。
案例簡介
因為個人信用問題,劉燦老師不能從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借錢。2020年6月,劉老師從微信朋友圈看到某公司發布的“快速辦理無抵押大額信用貸款,放款快”的廣告,便前往該公司了解情況。業務經理閆某接待了劉先生,稱可以辦理貸款,但需要包裝成某汽車銷售公司的銷售經理,以補充收入和納稅記錄,需繳納“包裝”費和貸款服務費。
劉老師急著用錢,想都沒想就申請了20萬的貸款,交了1.3萬的費用。雙方簽訂了帶有免責條款的委托貸款合同,約定如因受害人原因導致銀行拒絕放款,已支付的費用不予退還。第二天,嚴提供了壹份材料給劉背誦,以便“準備當面問答”。兩天後,該公司業務員帶劉先生到“貸款公司”面試。“借貸公司”問了壹大堆刁鉆的問題,比如受害人上班的公交路線、公司周邊的建築等,讓劉先生無言以對。最終,劉老師沒能通過面試。業務經理閆再次勸說劉先生,如果申請100萬的貸款,可以走專門的審批程序,爭取當場手寫的模式,但要再交4.5萬。劉老師急著用錢,就又同意了。再次“面簽”時,劉先生手抄了材料,但對方公司也稱書面內容與原明細不符,仍不能放款。劉老師這才意識到被騙,報了案。
法院判決
壹審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區分了主犯和從犯,並考慮了被告人認罪悔罪、賠償部分被害人經濟損失等情節。判處鄭等二十人壹年五個月至十三年不等的刑罰。
壹審宣判後,田等三人以量刑過重為由,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鄭等20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原審各上訴人、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同犯罪。除原審被告人鄭外,其他上訴人或原審被告人在詐騙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均認定為從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審被告人鄭等人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當庭自願認罪,對其從輕處罰。上訴人閆某等。退賠了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量刑時酌情考慮。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了判決。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斷提示
公民應培養健康的消費模式,建立良好的個人信用記錄。當我們需要貸款時,應該通過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申請。如果要通過中介借款,需要仔細審查中介公司和業務員的資質,在簽訂合同時註意明確借貸公司是否屬於正規金融機構以及貸款利息等重要信息。切記不能“抄材料”貸款,否則可能上當受騙,造成財產損失。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汽車列車
供稿:北京市第三中學
文:趙
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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