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銀行債權不能隨便轉讓給企業。第壹,銀行讓與債權不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合同有效。二是商業銀行可以將貸款債權轉讓給法人的自然人、其他組織、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第三,特定貸款債權轉讓屬於債權人向第三人轉讓合同權利,不屬於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經營活動,不涉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受讓方不需要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同時,該行為也不是規避“非金融企業之間不得借貸”的行為。第四,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必須正常運作:建立相應的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內部審批程序;轉讓的貸款債權應當公開拍賣,形成公平價格,接受社會監督;貸款債權轉讓的,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並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1)目前,商業銀行能否向非金融機構轉讓債權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現有的壹些部門文件相互沖突,判例不統壹。(二)商業銀行確需向非金融機構轉讓債權的,至少應關註以下幾個方面:1。債權轉讓應事先經省級以上銀監會批準。2.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時,最好由銀行、受讓人(包括擔保人)、債務人、擔保人共同簽字,同時還約定抵押權等擔保權同時轉讓。3.如果抵押權人可以辦理變更登記(比如在內蒙古,采礦權不允許抵押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外的實體,所以無法辦理抵押變更登記),就要確保盡快辦理變更登記。4.如果受讓方(在受讓方為保證人的情況下)需要支付債權轉讓對價,則受讓方支付債權轉讓對價的時間至少要保證在各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後(抵押權等擔保權同時轉讓且變更登記已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5條。債權人可以將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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