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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買車用我的名字有什麽風險?

如當肇事者逃逸或下落不明,或車輛沒有購買交強險的情況下,法院也會判決借名車主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當遇到親戚朋友借名買車時,要核查借用人是否取得駕照、所購車輛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是否通過車檢、是否購買交強險等信息後,再慎重作出決定。

看看下面這個案例吧!

表哥借表弟的名買車出了事故表弟也被告上法庭

2015年9月,徐某準備買壹輛轎車自用,但是手上資金不足,與汽車銷售人員商量後,決定貸款買車。後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工作人員發現徐某有欠銀行信用卡借款的記錄,辦不了貸款。

隨後,徐某找到表弟郭某,二人商量後,郭某同意徐某用自己的名義購車,貸款每個月由徐某償還。2015年10月,徐某付了首付款後,貸款買下轎車並登記在郭某名下。

2016年8月,徐某駕駛車輛與騎摩托車的劉某發生碰撞,致使劉某倒地受傷,構成八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徐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劉某沒有責任。

後因賠償問題,雙方沒有達成壹致意見,劉某將保險公司、徐某及車主郭某訴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擔醫藥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8萬元。

《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出現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壹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壹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壹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參考資料:

中國普法網中國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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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1:不好意思,我是說個人信用評級有幾個檔次?最近評級水平好像有點變化,不過多虧了李老子的回答。

    標準普爾對發行人的信用評級反映了公司履行整體債務承諾的能力。標準普爾使用以下字母評級系統來代表發行人的實力:

    美國汽車協會

    被評為“AAA”表明債務人有很強的能力履行其財務承諾。“AAA”是標準普爾授予的最高信用評級。

    嗜酒者互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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