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貸款與信托貸款有著很大的不同。銀行貸款是壹款比較規範化的產品,產品的價格即利率的彈性比較小。信托貸款具有自己的個性化,它區別對待貸款者。信托貸款的靈活性表現為價格靈活、風險與收益靈活匹配、放款靈活,滿足客戶的個性化需求。
2、信托貸款與信托投資是相互結合和互相轉化的,滿足信托資金運用的最大化,在風險與收益的結合點上力求最大平衡。
3、信托公司發放信任貸款,常與貸款人約好操控公司公章,以及限制擔保、貸款、財物處置和相關買賣等重大運營活動,實時掌握公司運營和財務狀況,呈現了所謂債款股份化的趨勢,這是銀行貸款所不具備的特色。銀行通常從公司財務目標、辦理目標、職業目標等方面評價公司的債款清償才能和危險度,但並不對公司運營辦理施加活躍的自動影響,其處分措施之威懾力有余,影響力則缺乏,作用通常不彰。而宣告貸款提早到期則是雙刃劍,簡單引起多家銀行壹起收貸,或許致使貸款人運營更加艱難。
4、信托公司具有直接投資功能,既可以在發放貸款的同時直接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更增強了對投資項目的控制力。同時,如果項目凈資產回報率高,信托公司不但可以保證貸款安全,而且還分享企業資本增值性收益。
5、信任貸款與出資具有轉化的特點。信任公司在階段性信任出資時,經過公司股東回購股權的方式向公司融資,將股權融資轉換成債務融資,既能夠以股東資歷指使董事參加運營和決策,還能夠在規劃產品時讓股東承當回購責任以及第三人對該回購責任供給擔保,這就擴大了債務歸還的保證途徑。
6、除了股權外,信托公司還可以通過附條件轉移所有權的方式購買企業的不動產、應收債權等資產,向企業融資,或者以擔保信托的模式為信托貸款提供擔保,在我國所有權讓與擔保制度付之闕如的情況下,獲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還回避了擔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質、流押之弊。這些靈活的組合運用方式為金融產品創新註入了新的元素。銀行囿於不能直接投資的限制,在以貸款債權運用存款資金時,不能主動地配合運用物權和股權,限制了產品創新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