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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開增值稅發票有什麽風險?

銀行貸款利息,銀行不開增值稅專用票,有哪些風險?

多位財稅專家撰文指出,發票不是企業稅前扣除的唯壹憑證。例如,他們會列出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工資,這些工資可以基於工資報表、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個人所得稅扣繳。企業支付的法院判決的賠償金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和支付憑證為依據;企業支付的銀行貸款利息可以銀行出具的銀行結息單據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和支付的貸款利息。附件2《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壹條第四款第七項規定:“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時,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其中還列出了“向境內單位或個人付款,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等六種有效憑證。

長期以來,由於銀行收取貸款利息且從不開具發票,企業誤以為銀行不能開具發票而不索要發票。即使妳索要發票,銀行也會以各種理由推脫,企業很難獲得發票。當稅務機關要求企業按政策提供發票時,被認為是故意刁難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銀行是營業稅納稅人(“營改增”後的增值稅納稅人),其取得的貸款利息需要繳納營業稅(增值稅),因此可以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使用。”但是,由於銀行的實力,借款企業肯定不敢拒絕銀行的結息單據。

如果稅務機關不要求憑發票稅前扣除是合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壹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幹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但是,稅法並沒有規定“合法有效的憑據”必須是發票。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支付利息的證據以及銀行出具的結息單據都屬於“合法有效的證據”,可以在稅前扣除。

如果稅務機關要求憑發票稅前扣除也是合理的。筆者非常贊同《中國稅務報》B3版7月1日(以下簡稱“文成”)刊發的《成本稅前扣除:真實、合理、合法》壹文的觀點:“在企業應取得發票而未按規定取得的情況下,發票應是此時唯壹的稅前扣除憑證。”銀行可以開具發票,企業也可以從銀行取得發票,所以“此時發票應該是唯壹的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應取得發票支付銀行貸款利息,但不宜將企業置於中間。稅務機關應加強對銀行的監管,規範銀行開具發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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