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簽署了本條例所列的書籍和收到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根據本條例繳納印花稅。
所列憑證包括貸款憑證,銀行貸款合同為借款合同。因此,按規定應繳納0.05%的印花稅。
印花稅項目:
1.購銷合同包括供貨合同、預購合同、購買合同、購銷結合與合作合同、調整合同、補償合同、易貨合同等。,並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
2、加工合同包括加工、定制、修理、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檢測等合同按加工或承包收入的萬分之五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按萬分之五收費貼花。
4、建築安裝工程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合同按合同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機械、器具和設備的貼花,貼花金額為租賃金額的千分之壹。稅額不足壹元的,貼壹元。
擴展數據:
壹、印花稅處罰規定:
1.不貼或者少貼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稅票外,並可處以應補貼稅票金額3至5倍的罰款。
2.對未按規定註銷或提取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提取印花稅票金額0 ~ 3倍的罰款。
3.納稅人將加蓋的印章取下重復使用的,稅務機關可以處重復使用印章金額5倍以上2000元以下10000元罰款。
4、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征稅範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憑證征收,未列憑證不征稅。具體征稅範圍如下:
1經濟合同
①購銷合同
②加工合同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合同
⑤財產租賃合同
⑥貨物運輸合同
⑦倉儲合同
8貸款合同
⑨財產保險合同
參加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的證明文件
產權轉移是產權關系的變化,表現為產權主體的變化。產權轉讓文書是產權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動過程中,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憑證包括財產所有權、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五種轉移憑證。
此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商品房買賣合同均按產權轉移征收印花稅。
3.商業賬簿
根據業務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將稅目分為記錄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業務賬簿兩類,便於采取按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計稅方式。
①資金賬簿
②其他商業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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