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的,保證人對未經保證人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2)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3)壹般保證的債權人自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屆滿或者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4)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者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六個月內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5)同壹債權既有保證又有財產保證的保證人對財產保證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該財產擔保的,擔保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6)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保證責任免除是指基於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現有保證責任解除,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無效的保證合同不應成為免除保證責任的理由。無效的保證合同自始無效,不可能產生保證責任,因此不存在免責問題。此外,債權人有權自願免除保證人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_ _壹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_ _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內容並減少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責任;債務加重的,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_ _債權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不再對受讓人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條_ _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責任,但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不影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條_ _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財產無法執行的,擔保人在其提供的可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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