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會計故意提供虛假財務報表騙取銀行貸款,會計應承擔貸款詐騙罪的刑事責任,並將被判刑,這將涉及貸款詐騙罪,因此他應該遵守法律,而不是在法律上審判。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介紹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經濟合同,使用虛假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產權證作擔保。
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或者數額較大的。
貸款詐騙是壹種金融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3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編造介紹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⑶使用虛假文件。
(四)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擴展數據:
壹、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法律責任:
新《公司法》解讀:第二百零三條(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等資料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零三條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本條是關於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等資料的法律責任。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是以貨幣形式全面反映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書面報告文件。
它是根據公司會計賬簿的記錄和規定的格式、內容和方法編制的。
其目的是系統、重點、簡明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向公司機關、股東和債權人、潛在投資者及相關部門等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必要的財務數據和會計信息。
股東和公眾主要通過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和業績,並在此基礎上維護其合法權益和決定其未來的投資意向。
因此,本法禁止公司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中有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認定提供不真實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提供不真實財務會計報告的主體。
從形式上看,這種行為的主體是公司,公司向股東和公眾提供不真實的財務會計報告。但是,操縱這壹行為的主體是公司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因此,這兩類人員是該行為的真正幕後指揮者,應當承擔該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2)提供不真實財務會計報告的主觀方面。
公司中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某種非法目的和動機的驅使下,通過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不真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壹種故意行為。
提供虛假會計報告與工作過失導致的財務會計報告虛假陳述有共同之處,即財務會計報告虛假或遺漏。
然而,兩者區別的關鍵在於主觀方面。該行為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而在主觀上,後者是由於行為人的專業能力、工作經驗和工作態度所致。
他們制作的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計算錯誤、錯誤和遺漏,即由於工作疏忽導致財務會計報告不準確。
(3)提供不真實財務會計報告的客觀方面。
主要表現為違反了如實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義務;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根據該條規定,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虛假財產報告的定義:
虛假財務報告是指未能遵循財務報告準則,無意識或有意識地采用各種方式和手段歪曲企業在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以及某壹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對企業經營活動作虛假陳述的財務報告必然會導致信息使用者作出錯誤決策,使會計在經濟生活中的應有功能失效。
進而危及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和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削弱各項改革措施的政策效果,甚至動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整個基礎。
從虛假財務報告的內容來看,有財務數據虛假的財務報告和非財務數據虛假的財務報告。具有虛假財務數據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的虛假會計核算、負債的遺漏、利潤的虛增和費用的扣除。
非財務數據的虛假財務報告是指非財務數據的虛假陳述,如關聯方關系的虛假陳述,也可以使企業達到舞弊的目的。
從虛假財務報告形成的性質來看,有虛假財務報告和欺詐性虛假財務報告之分。
虛假財務報告是指無意識地對企業的經營活動作出虛假陳述,主觀上不願意使財務報告扭曲企業的經營狀況的錯誤,主要是由於會計人員素質低下造成的。
欺詐性財務報告是指為了達到特定的經濟目的而有意識地背離會計準則和其他會計法規對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虛假陳述的財務報告。
它是壹個利益集團或個人為了經濟或政治利益的故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