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合同銀行沒給我怎麽辦
銀行貸款合同通常是現場合同簽完以後就給用戶,沒有給可能是業務員忘記了,用戶提醒業務員給貸款合同就行。或者是用戶沒有貸款合同,事後去銀行找當初辦理業務的人員索要貸款合同。貸款合同壹般是壹式兩份,業務員沒有當場給用戶合同,那麽銀行處肯定會有兩份合同。
銀行放完貸款之後,應當給借款人壹份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的貸款合同,但是實際操作中很多借款人沒有拿到貸款合同。其中原因很多,大致有以下三種:
第壹是合同不夠。銀行跟借款人簽訂了合同,但是因為要留存相關部門,導致手上沒有多余的合同。例如,房貸合同最少需要四份,其中銀行留兩份,房管部門留兩份;期房的話房產公司還要留壹份。如果銀行做的合同不夠多,就沒有多余的給借款人了。
第二是合同填寫有錯誤作廢,導致沒有多余合同。以前銀行合同都是手寫,常常發生錯誤,所以有作廢的。銀行也不好意思讓客戶再跑壹趟來簽字,所以多余的就少了。現在都市用電腦打印,填寫錯誤少了,但是打印或發生錯行或錯格,也造成了作廢。
第三是很多借款人不來取,導致銀行根本不重視客戶這個需求。銀行內部檢查往往會認為客戶經理保管這些合同存在問題,但是這些合同又不能毀掉,所以不少客戶經理為了省事就少做了給客戶的合同。
但是,不管什麽原因,如果借款人去銀行要貸款合同,銀行只要有原件還是願意給的。即使沒有原件,也會配合去把銀行自己留存的貸款合同復印給借款人。不過借款人如果自己不去要,不少銀行是不會主動給的。
房貸辦下來了,銀行沒有給我貸款合同怎麽辦
雙方協商處理,購房合同和銀行貸款合同是必須要給的。對方不提供,可以對方。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如果因當事人壹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3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壹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